3月7日,胡锦涛同志看望了出席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的政协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他指出,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
胡锦涛同志的这一重要讲话,深刻地体现了我们党的宗旨、我们党的历史观和群众观,更加明确了我们为谁建设、靠谁建设和谐社会,以及如何建设和谐社会的问题。
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和谐社会是造福全体人民的伟大事业,这是由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我们党的宗旨决定的。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认为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只有相信群众、动员群众、依靠群众,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才能成就真正的伟业。这不但是我们党的政治信念,也是为党的实践所印证的基本事实。毛泽东同志说:“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得到起码的知识。”今天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也必须依靠人民的力量。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才能使这一宏伟目标变成现实。
离开了人民的利益,和谐社会就没有意义;缺少了群众的参与,社会和谐就不能实现。和谐社会要靠人民来建设,建设成果应由群众来分享,这是“和谐社会”和“共同富裕”的题中应有之义。胡锦涛同志强调,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不断从和谐社会建设中得到实惠,才能使和谐社会建设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形成一个互为促进、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
胡锦涛同志还强调,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在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尤为重要。工青妇组织是党开展群众工作的重要力量,要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诉求,为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这一要求阐明了群众工作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及其与和谐社会的密切关系。其实,组织、引导、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但是工青妇组织的责任,也是党和政府的光荣任务,因为这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履行党的宗旨的内在要求。(林治波)
《人民日报》 (2007-03-09 第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