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一院制。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办公地点设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以上人员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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