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给人大代表准备《城市房屋拆迁法》议案
 
 
  来源:      日期:2005-03-02 17:03

 


  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在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虽然所里没有一个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律师们从春节到现在却都在为“两会”奔忙。他们所做的,就是给全国人大代表准备一个法律案,题目是《关于尽快制定〈城市房屋拆迁法〉的议案》,给全国政协委员准备一个提案,题目是《关于保障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运作、建立和谐社区的提案》。

  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太福是该动议的发起者,他说,鉴于我国人大代表大多数均为兼职,且来自各条战线,对甚为专业的法律问题没有足够的时间予以研究,客观上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予以协助,广大律师虽不能亲自参政议政,但在实践中对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认识得最清楚,把工作中的体会和认识整理为议案或提案交到“两会”,是发挥律师作用的新渠道,也是促进法治进程的新模式。

  九个月前,肖太福曾经在湖南省郴州市“嘉禾拆迁事件”中为被逮捕的被拆迁户李会明、李爱珍和陆水德提供法律援助。

  肖太福说,目前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1年6月6日国务院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部行政法规与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与已经修改的宪法规定却相距甚远,不足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随着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规模的扩大,这部法律与公民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大,如:没有区分公益性拆迁项目和商业性拆迁项目,具体条款太笼统,偏重于对开发商利益的保护,使被拆迁户的利益要求得不到有效伸张,导致各地拆迁中出现了不应有的激烈冲突。为此,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尽快制定科学规范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已经显得日益迫切。

  根据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但第十六条又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为了实施自己的行政决定和命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这里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者,也许偏袒拆迁人这一方,也许《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就存在问题,但被拆迁人是无法参加这一过程的。

  在商业性拆迁项目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本应是平等的。但是,开发商报送有关材料,进行公告,启动房屋拆迁程序,都是单方面的行为。开发商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不能确保所有文件都到位,被拆迁人无从知道;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不需要和被拆迁人商量,不能排除存在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的规定;金融机构是否如实出具拆迁补偿资费证明,对此被拆迁人没有能力监督和控制。这些制度上的缺陷都为后来的违法强制拆迁留下了空间。另外,一些拆迁人总是事先与房屋拆迁部门谈好,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拆迁,而该拆迁公司往往又是房屋拆迁部门开办或控股的公司,与房屋拆迁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于是,实践中开发商与包括房屋拆迁部门在内的政府、拆迁人与拆迁公司相互串通、暗箱操作、联合出卖被拆迁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比较典型的就是费用大包干的拆迁委托方式,开发商落得清静又少花钱,而一些政府部门则一哄而上,共同分享大包干的利润。为了达此目的,一些地方政府总是以“国家建设”、“公共利益”为由,非法地介入商业性项目的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被拆迁人无论对拆迁补偿协议反悔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对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种规定明显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在诉讼期间,尽管公民不服拆迁补偿,但是却不会停止拆迁,这就是造成江西定南县在收到法院判决不准拆迁时,仍然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根据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拆迁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行政裁决申请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这是“司法救济最后一道防线”失效的根源。在这个《条例》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是拆迁实施者,又是管理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政府的干预往往会损害被拆迁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最根本的财产权。

  值得思考的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可以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吗?房屋拆迁部门凭借何种权力“越过司法救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看来真正的治本之举还在于必须切断行政权力对拆迁这一民事关系的干预,重新界定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职能。

  仅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被拆迁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行使权力处处被动,防不胜防,加上力量处于分散弱小状态,无法与有组织的开发商相抗衡,导致被拆迁户分期分批地上访,寻求行政、司法之外的救济方式。这就是嘉禾事件和各地拆迁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原因所在。可见,依据新修正的宪法,制定能够保护被拆迁人财产权的《城市房屋拆迁法》是保护人民利益的需要,是稳定社会的需要,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针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泰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拿出的方案是,制定《城市房屋拆迁法》时,应充实以下条款:

  一、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公示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证明;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开办、经营房屋拆迁企业,必须与原有的房屋拆迁企业脱钩。

  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因协议履行问题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被拆迁房屋未经证据保全,拆迁补偿资金没有到位的,房屋拆迁不得强制执行。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被拆迁房屋未经证据保全,拆迁补偿资金没有到位的,诉讼期间拆迁不得强制执行。

  六、结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充实《城市房屋拆迁法》的内容。

  除了关注拆迁,肖太福们还看到,开发商与购房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争斗时有发生,究其原因,《物业管理条例》存在缺陷,尤其是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和筹集办法,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及时、稳定、规范的设立和运作,使业主利益无法获得充分保护。为此,他们提出应当尽快完善立法,支持业主委员会的依法规范和运作。

  据了解,《关于尽快制定〈城市房屋拆迁法〉的议案》和《城市房屋拆迁法》(草案)将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兰州商学院副教授孙洁女士组织三十位以上人大代表签名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2月22日,议案和法律草案已传给了孙洁代表。而给政协委员写的提案已于春节前通过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调研部交给政协委员讨论。 

  本报记者 张帆

                      (责任编辑: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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