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下简称“中国多党合作制度”),是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产生、形成和完善的。60年来,这一制度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1948年4月,中国共产党提出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得到了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热烈响应。经过充分的筹备,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进一步团结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与决策。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已经完成,但它作为民主协商机构和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国共产党适时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明确共产党存在多久,民主党派就存在多久;由于共产党居于领导、执政地位,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多党合作的基本格局由此确立。
“文化大革命”期间,多党合作制度遭到破坏,但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决心和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没有动摇。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风雨同舟的合作关系经受住了严峻考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多党合作制度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多党合作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重要思想和重大方针政策,推动了新时期多党合作事业的恢复和发展。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同“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连在一起,成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正式提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把完善这一制度列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为多党合作事业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1989年12月,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走上了制度化轨道。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中国多党合作制度有了明确的宪法依据。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内容。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中共十六大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不断加强多党合作的制度化建设,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2005年2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原则、内容、形式、程序等,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使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作用继续得到巩固和发展。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再次重申,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由此呈现出新的发展局面。
中国多党合作制度60年的发展历程表明,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符合中国国情,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和强大生命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一道创建和发展的中国多党合作制度,必将不断巩固完善并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