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好“人大依法选举或决定”与“党管干部”的关系,善于实现党内民主与人大民主的对接
主持人:吴邦国委员长在工作报告中还深刻指出:“坚持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那么,如何做到既坚持人大制度,又坚持党的领导呢?
浦兴祖:这是当代中国政治中的一项重大课题。在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任免的过程中,它集中体现为如何处理好“人大依法选举或决定”与“党管干部”的关系。既要坚持“人大依法选举或决定”,又要坚持“党管干部”,就必须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点。这一最佳结合点在于:党组织将其考察的有关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的人选“推荐”、“建议”给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选举或决定。这里,党组织对人大是“推荐”、“建议”,而不是“命令”。人大通过了党组织推荐的“人选”,表明党组织的“推荐”、“建议”与人民的意愿相一致。如果所推荐的“人选”没有被人大通过,党组织也应当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或决定的结果。
主持人:那么,在我国,如何既尊重人大民主,又能确保让党组织认为合适的人选真正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
浦兴祖:“两全”之策是有的,从当前的政治现实看,执政党党员在各级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占有绝大多数。这里的关键在于,怎样让人大及其常委会中的中共党员赞成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我建议,应当将党内民主扩大到人大及其常委会中的中共党员范围。
党组织在酝酿拟推荐人选的过程中,可否也应征求一下人大代表中本党党员的意见,或者人大常委会内中共党组的意见?如若相当一部分党员人大代表或其常委会党组认为有更合适的其他人选,党组织可否尊重他们的意愿而取代原定的推荐人选?假如能够充分发扬了党内民主,显然就可“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首先能获得人大或其常委会中的中共党员的赞成,进而也能“确保”获得人大或其常委会的通过。这样,既坚持了“党管干部”,也尊重了“人大依法选举或决定”,其“奥秘”就是,实现了党内民主与人大民主的对接。
■人大制政体是社会主义代议制在中国的具体形态,经过改革和完善,可以更大程度地释放出它的潜力
主持人: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在进行不断的完善。就当前情况来说,我国人大制度改革面临哪些主要课题?
蒋劲松: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政体已经建立55年了,这个政体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中的积极作用和独特价值日益显现。经过改革和完善,还可以更大程度地释放它的潜力。但以马克思主义代议制理论的核心标准来衡量,人大制政体还面临若干改革课题。
一是选举制度怎样实现选民——政党——候选人三方的合意。人大制要想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起点在选举,即由选民和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自由表达其意思。迄今为止,人大代表及一府两院成员的产生程序还是主要着眼于实现党组织的意图,这就容易导致选举及人选决定过程中选民和候选人地位的某种边缘化。
二是怎样增强人大立法的民主性和可行性。立法是代议机关的基本职责。代议机关应把民意升华和确定为法律,用以规范政府工作。不过,还需要从两方面推进立法改革:一方面是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在人大内部,关键在于确认人大常委会成员对法案的平等修正权,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法案的平等管辖权。在人大外部,应该严格规范人大常委会对群众意见建议的吸纳程序,使立法切实遵循民意,接受人民监督。另一方面是增强立法的可行性。缺乏可行性的法律根本不可能实现法治。
三是怎样增强监督实效。所谓增强监督实效,必定意味着人大通过监督,促使政府按人大的要求工作,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标准来要求,人大的监督工作还需要重点解决两个问题:(1)要遵循各种监督方式及程序相互之间刚柔相济的原理,综合使用之。(2)要树立代议问责制意识。如果不实行行政问责制,错误行政行为或违法行政行为就将通行无阻,行政领域的法律秩序必将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