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教授 李江源
民主的实现形式和途径,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阶段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在近现代以来人类政治发展史上,“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是配置国家权力的两种基本形式。所谓“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突出三权独立、三权制衡,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所谓“议行合一”,是指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和执行统一进行的制度。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坚持议行合一原则、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的一种民主的实现形式。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近代史上,我国曾经几次模仿西方的政治制度,搞“三权分立”。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先生就曾经根据“三权分立”原则,起草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是,辛亥革命的成果很快被袁世凯窃取。他废除了临时约法,搞了一个所谓新的约法,实质上是实行封建军阀的独裁制。此后又有曹锟宪法和国民党政府的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等,但这些都没有给中国人民带来真正的民主和自由。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对政权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类社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与人类社会形态发展相适应,权力结构大体上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权力结构,是行政权高于立法权、司法权,这就是所谓的专制权力结构,它是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广泛采用的一种权力结构形式;第二种权力结构,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平行制衡,其表现形式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第三种权力结构,是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形成民主集中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种权力结构。上述三种权力结构的发展,反映了人类政治文明水平逐步提高的过程。一种权力结构取代另一种权力结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治文明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运动和发展的过程,即由政治专制到资产阶级民主、由资产阶级民主到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结构代表了人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更高阶段。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同我国的国体相适应的。任何国家都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国体,要求有体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的政体同它相适应。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能够集中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也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从而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和调动起来,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这样的政体能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因此是最能同我国的国体相适应的政体。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因而具有很高的决策效率。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社会主义大国,要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更好地推进发展和保持稳定,就必须有高效的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各机关的密切合作,以便迅速集中全国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迅速讨论研究和作出决议,并切实贯彻执行。近年来,我国在抗洪抢险、抗击非典、抗震救灾等重大斗争中夺取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显示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要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没有一个真正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党来统一领导,是不可想象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样,一是有助于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发展党内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二是有助于实现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国家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转变,使党的正确主张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变为法律、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