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周锦尉
要弄清楚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自由、民主和人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就自由来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也就是说,每个人的自由与其他“一切人”的自由有关系,每个人都要面对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如何获取自由的问题。自由与责任如影随形,不可分离。而自由与责任又分别同一系列的概念相联系。与自由相联系的概念有:个性、欲望、自主、民主、独立、个人权利、自我选择等。与责任相联系的概念有:共性、集体、抑制过度欲望、共识、集中、相互认同和理解等。一方面,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人有享受各种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人又有遵守社会法律和道德规则的义务,以使整个社会形成稳定秩序。
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需要满足以自由与民主、责任与集中为代表的两方面的需求和功能,离开了哪一方面,社会都会不健康、不正常。没有自由和民主,社会就会死气沉沉,没有活力;没有责任和集中,社会就会动荡无序。前一方面反映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后一方面则反映整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国家制度,是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公民和人大代表的自由又有公民和人大代表的责任,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的,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它既吸取了苏维埃政权的有益成果,又有我国的创造。这种制度与西方的“三权分立”相比,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它有充分的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真正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人民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选举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政权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产生的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检察权,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性,国家政权的运作由人民代表大会一体实行。这就能够避免“三权分立”制度议行脱节、分而不立、互相掣肘的种种弊端。邓小平同志在接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曾说:“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自己独特的政权运作方式。这种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有很强的组织动员能力和社会掌控能力,有利于集聚国家力量、人民意愿办成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大事。二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使发展中国家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更为有效率、有秩序。三是国家政权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立法、行政、司法既有各自运作机制又有监督,提高了政权运行的效率,从而最大限度保持国家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最为重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