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和:中国民主的本质特征与归宿

时间:2009-04-16 08:11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融和:中国民主的本质特征与归宿
“融和式民主”也是民主的固有实现方式,它的结果很可能更 有效,而我们国家就是采用的这种民主实现方式
刘熙瑞 

  2007年4月,《人民论坛》发表了我的《中国的政治民主模式已经确立》一文。文中除第一次提出“中国政治民主模式”这一概念外,主要是强调了中国要走一条自己的民主发展道路,它植根于中国国情和中国的历史发展阶段,有自己的特色。文章发表后,引起了较强烈的反响。但由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其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进一步讨论,包括中国式民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中国式民主实际上是否走着“融和”的道路等等。

  为此,我们先要明确民主的本质含义。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衡量一个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应该说,这里概括的民意反映、权利实现、权益保障三个方面,确实为我们科学把握民主含义提供了最准确的根据。

  研究人类社会民主的实现渠道,可有两个切入点。一是从竞争的视角出发,从社会中有组织的建构出两种、三种或多种势力,然后提供给公民选择,利用“多胜少败”原则产生出当权者;二是从开始就用总体论的思维指导,不把社会割裂,而要求社会实现上层与下层、精英与民众、这部分人和那部分人的沟通与融和,并把沟通、融和贯彻到从选举到日常工作的全过程,从而实现人民群众的意见表达、当家作主和权益保障。我们可把前者称为“竞争式民主”,而把后者称为“融和式民主”。我们强调:后一种渠道也是民主的固有实现方式,它的结果很可能更有效。而我们国家就是采用的这种民主实现方式。

  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到科学发展观,都内在地规定了我们要走“融和”的民主实现渠道

  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还不就是“融和”吗?而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里面,也内在包括了“融和”的内容。因为没有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永远都是一句空话。对科学发展观,中央则明确提出:“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里通篇都体现了整个社会“融和”的格局,而其中“以人为本”的核心,更其突出。什么是“以人为本”?就是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三个方面。当把人民当作一切工作的目的、工作中又完全依靠着人民、最后又让人民共享了改革发展成果时,这不就是最好地构建了与人民融和在一起的格局吗?

  第二,中国民主建立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代表制理论,而代表制本身就体现了一种融和机制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终于发现”了代表制这种取代代议制的政治形式。马克思认为:代表制可以使工人由仅有选举时的“自由”变为全程的主动,包括选举后所进行的对工作的参与、监督官员(代表)的工作以及在发现官员不称职时随时可以撤换官员(代表)。

  那么,怎么建设代表制呢?马克思总结的措施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代表必须由各区通过普选产生,而被选出者必须是普通工人或公认的工人代言人;代表工作时必须对选民负责,体现选民意志,严格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公民对代表的工作保持知情权,不满意代表工作时随时可以撤换而不必等任期期满;代表只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使其生活不至脱离群众;取消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

  从以上这些我们可以看到,代表制条件下的代表,肯定会完全和工人群众融和在一起,他的意志也就是工人群众的意志,工人群众的意志也都会在代表的工作中得到反映。试想,当代表有了官僚主义,他能在普选中被选上吗?在工作时,他不能体现公民意志、落实公民“训令”,公民还能容忍他们吗?在代表制体制下,代表只能走上和公民融和在一起的道路。

  第三,从我们国家管理的实践看,我们也正是按照“融和”的要求,建设着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我们实践上的融和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选举,一是日常的工作过程。选举时的融和包括:

  对候选人的充分协商。我们不象有的西方国家,候选人都是在两党或多党对立中产生,而是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先和上上下下、方方面面进行充分的沟通,反复酝酿,待意见趋于一致或大致趋于一致时,再进入选举环节。

  实行“统一”的选举过程。我们也不象西方某些国家,选举时组成若干个竞选“总部”,分别为不同候选人做工作,他们之间互相敌对,互相攻讦,甚至发展到恶性争斗的程度。我们是在公民不分“派系”的情况下,进行普遍而统一的选举,最后根据民众的支持度选出代表者。

  在提出并确立候选人时,我们又特别注意了未来当选者的“代表性”问题,即力争方方面面的群众都有自己的代表参加社会管理工作,做到最大限度的兼顾。这一点,和西方某些国家也不一样,他们选举中遵循的原则基本上是“赢者通吃”,而偶尔地照顾少数也完全是出于策略。我们通过以上过程选出的“代表”,自然是实现了与人民群众最大限度的融和。

  再看我们日常工作中的民主。这方面,我们下的工夫比在选举中更多。而西方的“竞争式民主”,则把主要力量用在了选举上。我们这方面的做法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通过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比如,我们一直强调要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注意通过健全各种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实现与公民的融和;我们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正在使之获得改善,包括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代会较好反映人民的意志;等等。

  我们还特别推进了基层民主的建设工作,保证人民享有了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比如,我们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社区一级推行了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在基层政权建设方面,我们深化乡镇政府体制改革,完善乡镇政务公开,逐步促进了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我们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分开和改善行政执法行为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也密切了与群众的关系。

  在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方面,我们加大了监督、绩效考评和问责力度,从体制上、方式方法上进行了许多探索,救济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中,这使得公务员队伍中脱离群众的风气有所遏制,腐败现象有所收敛,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整个社会的融和机制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从以上这些可知,我们国家不论是在选举环节,还是在工作环节,都已经并正在采取各种措施,来实现党、政府、国家和公民社会各方面的融和,并通过这种融和来实现并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它和西方某些国家强调的民主机制关注点不完全相同,结果也不完全相同。

  最后我还要说明的是,对代议制民主的优缺点及代议制民主是否还需要发展以及如何发展,西方某些学者也在探讨。其中,英国一个以波特·歌德不烈特等为首的研究小组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他们经过多年研究,写出了《民主化的历程》一书。他们认为,“不要将自由民主制与民主本身等同视之,自由民主在某些方面是有限的民主形态。”这些,无疑给我们研究中国式民主以另一种启发。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燕山大学讲座教授)

编辑:田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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