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3日电(记者崔清新、隋笑飞)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体目标。截至今年3月,我国生效的法律已达231部,现存有效的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这其中,223部都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即五届人大以来制定出来的,由如此众多的法律所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评价说,我国的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创造了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
从国情出发构建我国法律体系
去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经过十五年立法历程,这部法律的“破茧而出”使我国数十万亿元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专门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
2007年3月,历时十三年、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的物权法终于得以通过,这部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同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只要我国现实生活需要,我们就要及时制定,反之,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需要,我们不搞。”
从公务员暂行条例到公务员法,从居民身份证条例到居民身份证法,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近年来,一部部行政法规经过多年实施后,逐渐上升为国家大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步伐不断加快。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过程中还实现了法律手段调整与其他社会手段,如伦理道德、习惯规则、行业自律、市场机制调整的功能区分与衔接,这也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
科学与民主提高立法质量
2005年,全国人大将备受各界关注的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公布后,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就提出意见11543件。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先后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就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专门召开了立法论证会,成为最高立法机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
事实上,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稳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多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这种方式已经从最初的“个案”发展成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常态”。
全国人大代表、长期从事有关立法工作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说:“立法工作必须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让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到立法中已经是当前的客观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12月28日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各界群众纷纷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提出意见和建议。截至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有关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47511件。此外,主要门户网站的网民跟帖达2万多条,相关博客文章200多篇。
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关注和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超过了以往,标志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进展。
“破”、“立”并行
在刚刚结束的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中,对计量法等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的规定予以删除并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全面淡出了现有的法律体系。
有评论指出,删除“投机倒把罪”是法律的进步,立法工作从以前关注的“有法和无法”转到了“高质量还是低质量的法律”上来。
吴邦国在部署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时指出,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是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二是集中力量开展法律清理工作,努力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到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而同时,立法必须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全国人大代表仇中文提出,要在重视法律制定的同时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把法律清理放到与制定新法同等重要的位置。
今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作出修改;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了8件法律。这标志着本次法律清理工作在历时一年多的艰辛努力后顺利完成。这对于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保证我国法律体系自身的科学、统一、和谐,对于到2010年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