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初,全国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人民政府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大体上经过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两个阶段。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在私营企业中增加公股,国家派驻干部(公方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