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普及小学教育(1980-1985年)
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国在1990年前基本普及小学教育。《决定》对普及小学教育的有关问题做出了全面部署。要求各地根据经济、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区规划,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予以实现。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普及初等教育的任务和措施。
在普及小学教育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针对当时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的实际情况,提出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厂矿企业等各方面办学积极性,鼓励群众自筹经费办学。
二是实行多种形式办学。在办好全日制学校的同时,举办一些半日制等多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教学班,并对这些教学形式提出不同的教学要求。
三是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普遍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教龄津贴制度,提高民办教师的补助费,鼓励教师终生从事教育事业。
四是提高教师素质。进一步加强师范教育,为中小学培养合格教师,规定中小学教师主要由国家派遣,由国家管理;将合格的民办教师分期分批转为公办教师,减少民办教师的比例;分期分批组织教师脱产学习,举办多种形式的在职进修活动。
经过全国各级政府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截止1984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均超过95%,实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八十年代基本普及小学教育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