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体制

时间:2012-08-16 10:49   来源:香港特区政府网

  根据《基本法》,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归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行政会议负责就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其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

  代议政制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议政制架构下,中央层面为立法会,负责制定法律、控制公共开支,以及监察行政机关的表现;地区层面则有18个区议会,分别就所属地区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见。立法会全部60位议员透过选举产生,议员任期为四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于2004年9月12日举行。

  全港18个区议会共有民选议员400位、当然议员27位、委任议员102位。区议员的任期为四年,任期由2004年1月1日开始,为期四年。

  行政架构

  政府在2002年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在这制度下,政府的主要官员,包括三位司长(即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和11位局长,会就其政策范畴内的事宜,承担全部责任。

  所有主要官员均获委任为行政会议的成员,各自负责其政策范畴内的一切事宜,包括厘定政策目标和方针;构思、制定和推行政策;以及为政策的成效承担责任。(2010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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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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