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网12月31讯 据鑫报报道 昨日,兰州市物价局发布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11类行业单位须按相应规定交纳价格调节基金。
按照《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补充规定》规定,先对确定的11类行业单位,按其收入资金,根据行业性质,确定不同比例征收。
根据兰州市政府决定,6类行业单位可享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个体经营者,在免税期间免收价格调节基金;学校、幼儿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残疾人福利事业、残疾人个体经营者;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和免税证明给予减免。(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洗浴、美容美发、网吧等行业的,不在减免范围之内);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从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开发单位;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予以减免的。
根据规定,价格调节基金按月征收,凡应交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均应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如实填写《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向指定的征集部门申报并交纳。
附: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单位:
1、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除外)按其年收费额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代征(每年12月底将征收的额度审核拨入指定专户);
2、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价的,按提价年增加收入金额的3%-5%逐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
3、宾馆、饭店、旅社和招待所,按其营业额的0.5%征收。由税务部门代征。
4、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商品房销售价格总额的0.1%征收。由税务部门代征。
5、从事装饰、装潢的企业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由税务部门代征。
6、从事物业经营的企业按其收费总额的0.5%征收。由税务部门代征。
7、从事烟草批发的企业按其销售总额的0.1%征收。由税务部门代征。
8、从事电信运营的企业按其营业额的0.1%征收。由税务部门代征。
9、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由税务部门代征。
10、娱乐业(包括歌舞厅、网吧、卡拉OK厅、录像厅、游艺厅、音乐茶座、酒吧、台球等)按营业额的2%征收。发廊、洗浴、照相馆等行业也按营业额的2%征收。由税务部门代征。
11、从事其他服务(包括代理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的企业按服务收入总额的0.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其他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按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有关规定适时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