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群众利益”是最大的腐败

时间:2011-06-20 13:37   来源:人民网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腐败有三个意思,基本意是“腐烂”,引申为“(思想)陈旧;(行为)堕落”“(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如果严格套用,我们所说“反腐败”的腐败,应是指第二个意思:(行为)堕落。而所谓“堕落”,则是“(思想、行为)往坏里变”。

  重视群众利益是权力的基本伦理,维护群众利益是权力的基本职责,而如果忽视群众利益,甚至损害群众利益,权力就已然“跑偏”,是思想、行为“往坏里变”,就是一种腐败。

  保持群众观点、站定群众立场、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党一直以来的执政优势之所在。紧密联系群众、搞好干群关系,不仅是领导干部工作方式方法的问题,还是党一直以来对干部作风的一个硬要求。尊重群众利益、维护群众利益,则可说是做好群众工作、加强与群众联系的基础和旨归。从作风的角度看,对群众利益的漠视,也无异于一种“腐败”。

  更何况,腐败行为本身,也大多直接损害到群众的利益。受贿一类的腐败行为,背后往往有“权钱交易”,而交易成本,必然不会是交易者埋单。于是,有了偷工减料的“楼倒倒”、“桥歪歪”,有了监管失察的“毒奶粉”、“地沟油”,有了屡禁不止的“择校费”、“赞助费”。

  而贪污渎职一类的腐败行为,种种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直接损害到群众利益,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则造成公共财政的浪费。而公共财政,正是来自无数纳税人----群众。另一方面,腐败的成本,很多时候经过“层层转包”,成为一种隐性的社会成本,转嫁到公众的身上。这些“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正是群众反映最强烈、也最渴望能够遏制的腐败行为。

  而且,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角度看,损害群众利益,其“腐”不在贪污受贿之下。“权为民所赋”,换句话说,只有群众同意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才有公权力的产生和行使。而不论是哪类腐败行为,都是滥用了“权利”的赋权,忘记了“权利”的信任,违背了“权利”的契约。从某种程度上说,损害群众“权利”,是涉及权力根本的腐败行为。

  实际上,我们所说的群众利益,很多时候就是一种公共利益。公权力本应该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但权力作为一种无形的东西,其行使权往往在有着独立人格、一己诉求的个人,于是,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边界不清时,公共利益反而会成为个人利益的大旗,无数打着“发展”招牌,实际上或为积累政绩、或为牟取私利的行为,不正是如此吗?从“利益侵害”的层面上看,对群众利益这种“公共利益”的侵害,就是最大的腐败。

  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公报中要求,“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扎实推进党的作风建设”。这不仅仅是一种倡导性的要求,更是一种禁止性的规定,因为损害群众利益,正是最大的腐败。

 

 

编辑:王新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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