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3月4日北京消息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对政府如何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建设和完善我国海洋石油污染法。
王曦认为,应明确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提出程序。包括什么时候提出索赔、提出多少索赔额。对于海洋石油污染事件还需完善共同诉讼制度,同一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可对污染者提起共同诉讼。
由于海洋石油环境污染损害认定原因复杂、鉴定所需时间长,因此为及时给原告提供司法救济,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受理。“海洋原油泄漏事件危害巨大,如果对这类事件不采取严厉惩罚,必然使一些企业对海洋环境保护掉以轻心,酿成大祸。”
王曦提出,在环保事业中,政府是环境管理者,企业是被管理者,“第三方”主体是对于政府环保履职和企业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监督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者在环保事业中各司其职,才能共同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王曦说,我国需要下大力气建设和完善关于政府、公司和第三方主体在环保事业,尤其是在重大污染事件中的良性有效互动的法律保障制度。(记者志敏、特约记者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