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海南省检察院报送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的议案建议,被确定为海南省代表团以全团名义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的4件议案之一。
该议案中说到,海南省检察机关以“执法为民,服务三农”为工作宗旨,在2008年确定了“基层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设置了36个派驻乡镇检察室,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2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共设置了1895个基层检察室,这些改革成果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新发展,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新内容,需要从国家法律层面予以正式认可。因此,海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的议案,为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提供国家法律层面的依据。
该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修改检察院组织法,就设置派驻基层检察室作出法律规定,在第二条增设一款:“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街道、乡镇、社区等区域设置若干派驻基层检察室。派驻基层检察室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组成部分”。
据了解,海南全省21个市(县、区)基层检察院共设立36个派驻乡镇检察室,覆盖158个乡镇、59个农场、13636个自然村,为占全省总人口近70%的555万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