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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少玉:完善巨灾保险体系

  时间:2008-03-11 15:37    来源:中国台湾网     
 
 

  

简少玉建议完善巨灾保险体系。(张弛 摄)

  中国台湾网3月11日消息 2008年初,一场罕见的冰雪天气袭击我国南方大部分省市,截至2月12日,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已造成8764万亩农作物成灾,2563万亩绝收;灾区工业企业大面积停产;107人死亡,8人失踪,紧急转移安置151.2万人,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111亿元。“巨额雪灾损失考验的是社会保险能力,”全国政协台联界委员简少玉认为,建立巨灾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此次灾害的主要损失指标超过2002-2007年度平均水平,其中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超过20倍,损失程度历史罕见。从统计数据来看,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我国的保险赔偿仅接近5%,而全球这一数据的平均水平为36%;尤其是农业保险,有数据显示雪灾中报案数量最多的是车险,共43.35万件,而农业接到的报案仅1.73万件。在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情况下,农民和商业保险公司均缺乏积极性,更是削弱了保险业在农村自然灾害管理中的作用。这场雪灾,让我们清楚的看到,面对社会风险尤其是巨大的自然灾害,保险赔付的惨淡情况,也再次凸显了中国巨灾保险的严重缺位。

  简少玉认为,作为一种社会化的风险转移、管理和互助机制的保险,要想充分发挥其抵御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事实上都是离不开包括保险者(保险公司)、投保人以及政府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和努力的。她同时指出,目前我国的保险体系在开发程度、公众风险意识、保险承担能力等方面均存在十分明显的不足。“这场灾害是对保险业应急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国内保险业应从保险业的覆盖面、保险的防灾防损、应急处理机制和巨灾保险制度等进行反思。”

  所谓巨灾,是指台风、暴雨、洪水、地震和海啸等强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目前,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同时,还通过资本市场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推出了巨灾风险证券等一系列创新产品。因此,国外巨灾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70%。反观我国,这次冰冻灾害发生后,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可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1%,说明保险的覆盖面还很低,其承担的保险保障和稳定社会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我国尚未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还比较有限。因此,简少玉在“建议政府尽快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提案中,呼吁在政府主导下完善巨灾保险体系,有效地提升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建立起包括直保公司、再保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国家财政在内,多方参与、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张弛)

 

 
编辑: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