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3月25日至4月13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代表共2970人,其中2107人是新选出的。
会议听取和审议国务院代总理李鹏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会议还审议了关于确认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赵紫阳辞去国务院总理职务的决定的决定草案。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关于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关于198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了国务委员宋平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国家经委主任吕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的说明、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郑拓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草案)》的说明;会议还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关于设立海南省和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议案;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大会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8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家预算的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草案)》;《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审议通过了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大会还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原则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关于确认赵紫阳辞去国务院总理职务的请求的决定》,以及通过了七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会议选举杨尚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王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选举万里为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选举邓小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李鹏为国务院总理。会议第一次通过差额选举方式选出135人为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议决定赵紫阳、杨尚昆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选举任建新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刘复之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3月20日至4月4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代表共2978人。
国务院总理李鹏在会上作了题为《坚决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方针》的政府工作报告。李鹏指出,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是今明两年我国建设和改革的重点。
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委主任姚依林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关于198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9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以及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关于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的说明;会议还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国务院关于建议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议案;会议最后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会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8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9年国家预算的决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3月20日-4月4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代表共2953人。
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实现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
会议听取李鹏总理作的题为《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而奋斗》的政府工作报告。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委主任邹家华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0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关于1989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还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对经济贸易部部长郑拓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会议还听取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大会决定接受邓小平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请求。选举江泽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会议最后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89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国家预算的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还通过决定,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贺敬之、伍觉天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会议决定,任命刘华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3月25日至4月9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代表共2955人。
这次大会的中心议题是审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总理李鹏就这一纲要作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报告全面总结了八十年代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提出今后十年的主要奋斗目标是:在大力提高经济效益和优化经济结构的基础上,国民生产总值按不变价格计算到本世纪末比1980年翻两番;全国人民的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水平;发展教育事业,推动科技进步,改善经营管理,调整经济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为下个世纪初叶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奠定物质技术基础;初步建立适应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达到新的水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进一步健全。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报告,关于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汉斌就1982年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修改草案作的说明、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作的说明。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大会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以及李鹏总理就这一纲要所作的报告的决议。通过了关于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的决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决定任命邹家华、朱镕基为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为国务委员,补选周南为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全国人大七届五次会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2年3月20日至4月3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代表共2940人。
会议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总理李鹏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邹家华关于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2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关于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以及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的说明。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改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大会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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