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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日报:人性化司法正顺流前行

  时间:2008-03-11 09:58    来源:新华网     
 
 

 

  【新闻回放】

    2008年1月10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不公开裁定未成年人李明(化名)非法制造枪支案件“前科消灭”,同时注销了之前作出的有罪宣告。随着一纸裁定书,李明成为我国第一个消灭前科、污点不入档的人。

    2007年,彭州法院在我省首次启动《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为轻刑、缓刑、免予起诉的少年犯在痛改前非之后,撕掉“犯罪人”标签,使其在今后就业、升学、生活上不受“前科”阴影的拖累。

    此举引起了高层关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司法部等相关单位近日组成调研组专门入川调研,并对“前科消灭”制度给予肯定。

    【即时评论】

    “一失足成千古恨”。这句成语隐含了千百年来多少人生悲剧?

    随着法院《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的出台,如今,对那些偶尔失足的青少年来说,只要能改过自新,也许不会再上演“千古恨”的悲剧了。

    所谓“前科消灭”,是指具有前科的人,在经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注销犯罪记录后,将恢复正常的法律地位。前科一旦消灭,罪刑记录也就一笔勾销,行为人在法律上被视为从未犯过罪。

    我国刑法虽然未规定前科制度,但在现行法律上,前科会给犯罪人带来两个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是刑事上的,若再犯罪,前科是一个确定从重处罚的事由;二是民事、行政法上的,有前科的,不得从事某些特殊行业的工作。显然,在没有“前科消灭”制度的情况下,一个人一旦因犯罪受过处罚,前科将伴其终身。

    因此,彭州法院对未成年人试行前科消灭,从刑事意义上说,意味着再次犯罪不会成为累犯、再犯;从民事意义上说,所有因前科而限制、剥夺的权利则全部恢复,在升学求职的履历表中,他可以直接写上:无犯罪前科。

    本报记者就此求教于著名刑法专家、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他认为,一个基层法院能够提出这么一项举措,难能可贵。因为,我国刑法无前科之名而有前科之实,由于无前科消灭制度而使前科制度过于苛刻,确有不利于鼓励犯罪人、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悔过自新之弊。

    事实上,未成年人犯罪不少是因无知或一时冲动,但长期以来,有前科的标签总是伴随他们成长的过程。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法学教授皮艺军对本报记者说:“一个插上前科标签的孩子,要想重新健康地生活,他所面临的困难比其他孩子要大得多。从保护原则出发,前科记录肯定不利于孩子成长。”

    包括司法界在内的各方人士,对彭州法院试行“前科消灭”的举措,基本持鼓励态度。成都中院研究室主任何良彬告诉记者,推行“前科消灭”具有前瞻性。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维智认为,试行前科消灭,是刑罚目的观上的一个重大变革,也是刑罚人道主义和趋向实质公正的表现之一。

    “浪子回头金不换”。其实,从古到今,中国民间对误入歧途而改过自新的人是有着普遍的道德认同的。“前科消灭”唤新生,彭州法院的探索无疑是想让 “浪子回头金不换”这一共识获得现代社会的法律认同。

    【评中评】

    “不管应惩罚人、还是关爱人,必定把人当人看。”十八世纪的歌德曾深情而言。

    他说这话的时候一定不知道,2008年的春天,在遥远的东方,在中国的四川,人们正悄悄尝试着这样一些事:囚犯能在春节回乡探亲、允许嫌疑犯穿着便衣受审、可以消灭未成年犯的前科、死刑犯被人性地执行注射死刑……

    铁窗深墙,人们曾一度认为那是改革止步的地方。但是,民主法治的进程如洪流般不可阻挡——推进司法改革,从高层到民间,从探索到实践,正汇聚成为一股强大的力量。

    2008年的春天,这样的事便感动着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并在许许多多的公民心中激起阵阵涟漪。改革的每一步,都折射出当今中国司法文明的进步和民主法治的进程。

    毫无疑问,公正、谦抑、人道,这是现代刑法的价值目标。

    刑罚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召下更合乎人性,这是人类法治史的发展潮流。

    我们正顺流前行。(高云君 杨洁)

 
编辑:贺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