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的提出是代表议案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有关法律对此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需要认真加以把握。
(一)代表议案的提出
1.提出的主体。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代表联名提出,二是代表团提出。如果是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至少应有30名代表联名。如果是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2.提出的时间。全国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
另外,为保证代表有充裕的时间酝酿、提出议案,对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3.提交的程序。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设置专门的议案处理机构,并在代表驻地安排工作人员接收代表提出的议案。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符合议案要求的法律案,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一并处理。
代表提出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可以要求撤回。
(二)代表议案提出的基本要求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多年来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实践,代表议案提出一般有以下几个要求:
1.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是国家重大决策和重要立法的开始,意义十分重大。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应当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站在全局的高度,慎重对待。代表们应当将提出代表议案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相结合,把参加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的过程,作为酝酿、起草议案的过程。代表的视察和调研,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有目的、有准备地进行。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人群众,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真实情况,增强视察和调研的实效性。在此基础上,依法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议案。不能简单地把他人起草的材料,直接作为议案提出。
2.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提出议案。因为只有符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才有可能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凡属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行政区划、增加机构编制、申请建设项目、申请财政拨款、案件申诉等,不应作为议案提出。
3.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议案。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代表提出的是法律案,还应当附有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近年来,有的代表提出议案时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有的议案只有案由、案据,没有明确具体的方案;有的代表提出立法议案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等。这样的议案既不可能列入会议议程,也难以进行研究处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代表提出法律案,最好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4.提出议案应当共同负责。代表联名提出议案,不是简单的共同签名,而应当体现所有联名代表的共同意志。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过半数通过。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议案内容,以表达其真实意愿。如领衔代表可以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应当杜绝或者避免提出议案过程中代表转圈签名、参加联名的代表不了解议案具体内容等现象,真正体现代表对提出的议案内容共同负责。
5.符合代表议案的格式要求。为便于代表议案的处理和审议,实践中,还要求代表议案应当书面提出,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代表应当按照代表议案专用纸上所列项目和要求填写,并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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