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系列重要的职权,人们通常把它分为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等。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主要是召开常委会会议。通过举行会议,作出决议、决定的形式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期一般7一10天。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包括:(1)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当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以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时,进行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监督权。包括:(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组织检查组,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2)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批准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1)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问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3)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4)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5)决定特赦。(6)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7)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重大事项。
4.人事任免权。包括:(1)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2)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5)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6)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提名,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对外交往日益增多,作用日益显著,成为我国整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和人大工作前进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行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自觉地把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把党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在人大工作的党员,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举行会议,集体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和决定问题,作出决议和决定,都要经过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分职务高低和文化程度、民族、宗教信仰、职业、党派的不同,都享有同等的权利,都承担同等的义务;在决定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或者委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利,每票的效力是完全相等的。任何一个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无权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也无权代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集体有权,个人无权,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行使的特征。
3.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但是,在这一前提下,宪法和法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定的职责办事,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应该尽职尽责地去行使,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的职权,就不能随意介入,不能越权干扰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大工作的程序性很强,宪法和法律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有一系列的基本规定,如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审议和通过议案、决议、决定的必经程序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时候,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事,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不能怕麻烦、图省事。违反法定的程序,就不能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就不能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常和富有成效地工作,就不能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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