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建立起来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它的产生立足于中国国情,它的性质和地位反映了中国的实际。
(一)人大代表的产生
人大代表由选举产生。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选举人大代表。按照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举产生。我国的选举,实行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凡年满十八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应当看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广泛地、无差别地赋予广大人民群众,体现着我国国家权力广泛的群众基础。
我国五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分别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办法。其中: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和乡级(包括乡、民族乡和镇)两级人大代表,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将县和乡两级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选区,由选区的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主体是广大选民,因而把这种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的方式,通俗地称为“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办法是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选举上级人大代表。这种选举方式,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是人大代表,选出的代表对应于选民,已经间隔了一层或几层,因而这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级人大代表的方式,通俗地称为“间接选举”。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后,选举委员会汇总,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进行预选。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必要时,可以进行预选。社会上所传的“独立候选人”一说,不符合法律规定。
人大代表的选举符合我国实际。我国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确定在县、乡两级,是同我国现实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相适应的。我国农村人VI占了全部人口的大多数,广大农村交通、信息不够发达,他们对县、乡两级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相对比较熟悉,利于进行投票选举。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级上进行直接选举,从全国范围看,条件还不完全具备。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中国处于发展经济的进程中,如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行。”从当前的客观条件看,把直接选举范围确定在县、乡两级,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现代化建设。
(二)人大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我们的宪法开宗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权力的归属。我国和资本主义国家比较,在国家权力的归属上具有本质的区别,但在行使权力的根本方式上,却面临同样的问题。13亿多人当家作主,特别是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总得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可以操作的途径和形式。没有这种途径和形式,人民当家作主仍然是一个抽象的口号。从我国的现实条件看,无论从整个国家,还是从一个地方行政区划来说,都难以做到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只能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再由这些代表组成人民的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为此,宪法又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在这个前提下,进行职权划分,由人大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这种建立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实现形式。
应当看到,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个性质没有变,但是,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形成了一种间接关系,不是直接关系。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具体表现为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说,人民代表大会实际行使着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则是接受人民委托,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
(三)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每一级人大都是由民主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这种性质和地位,标志着人大代表责任重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主导和中心地位,是整个政权体系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人大代表的活动。没有人大代表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就很难发挥作用。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组成人员,可以比喻成肌体与细胞的关系。单个细胞不代表肌体,不能发挥肌体的功能,但肌体由细胞组成发挥功能,离不开每个细胞的作用。人大是一个行使国家权力的集体,代表不能单独行使国家权力,表面上看缺少几个代表无关大局,但质是通过一定的量表现出来的。比如,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全国人大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决议案必须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才得通过。当人大按照法律规定开会,法律案和其他议案被多数代表赞成后,就产生了法律和其他决议,这些法律和决议具有极大的权威,全国上下都要一体遵行。人大代表与国家权力机关这种关系,体现了集体与个人的辩证关系,反映着我们的国家权力“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运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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