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六大重申这一目标。经过多年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1979年至2007年10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0余件;国务院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70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
新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在即,让我们聚焦我国的法律体系,感受“中国特色”。
中国进入“修法”高峰期
人民日报记者 吴 兢
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京召开最后一次会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三次上会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一周前,烈士褒扬条例草案“显身”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980年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将随新条例发布而废止。
数据显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草案中,属修改法律的超过一半;五年来,国务院共制定修改行政法规137件,其中修改的占六成。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作为立法者对社会经济生活快速发展与变化的回应,中国进入“修法”高峰期。
“一次通过7部法”的不同内涵
1979年,全国人大“一次通过7部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起点。“一次通过7部法”,成为我国法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时期的标志性事件。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现“一次通过7部法”:通过禁毒法等2部法律,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等5部法律。
个税法修改,已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二次,个人所得税法的起征点由800元,提至1600元,再提至2000元。
同样是“一次通过7部法”,29年前全部是立新法,29年后“修法”唱“主角”。
现行1982年宪法制定后,已经历4次修宪,令世人瞩目:3次修改都与经济体制改革有关,1993年修宪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修宪,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人权入宪……这些修改,顺应中国国情和时代潮流,产生了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徐显明说,我国处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期,法律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过去30年,修改法律在我国立法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个标志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五大报告、十六大报告的洪亮之声犹在耳边。2007年10月,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徐显明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有三个主要标志:
法律部门齐备。我国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已形成7个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齐备。7个法律部门中,均有“代表性”和“骨干性”立法;
与法律配套的附属性规范,包括法规等,也已基本齐备。
从1979年至2007年10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0余件;国务院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70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
徐显明说,立法的重点,也由过去注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开始转向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
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编
离“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我们还有短短两年时间。
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对立法提出新课题:经济快速发展,如何进一步保护环境和资源;信息网络发展,向传统法律制度提出挑战;保障民生,法律如何“亮剑”……
法律不是越多越好。徐显明说:“法不是被发明出来的,它只是客观规律的记载。立法,坚持稳定性,也要坚持变革性。”
未来几年,如何完善法律体系?徐显明说,要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编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新法的重点,是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至今未制定的法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立法工作将会越来越多地修改现行法律法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30年前,我们主要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30年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治建设重点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徐显明强调。
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以来,通过了近100部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持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全国人大:立法质量更高
人民日报记者 毛 磊
2月26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正在这里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和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这将成为本届人大常委会最后一次重要的立法活动。
科学立法 五年规划
2007年11月27日下午,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题进行了第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由此彰显了中央领导集体对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
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以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持续推进,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向实现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迈出坚实步伐,本届立法目标有望如期实现。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之初,就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确立了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制订年度立法计划。五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了反分裂国家法,制定和修改了监督法、物权法、选举法、公务员法等近100部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一批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相继完成,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民主立法 广听意见
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做到集思广益,使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切实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先后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等,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社会上引起积极反响。其中,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后,共收到各方面意见近20万件,65%来自基层劳动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各方面意见充分吸收到法律草案中。
物权立法,自2002年12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8次审议,刷新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纪录。
从九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在注重新创立法律的同时,加大了修改现有法律工作的力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基础上,重点提高立法质量。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了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应处理好的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二是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改革过程中变动性的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陈斯喜表示,我国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要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还非常重,还有一大批法律需要制定,特别是需要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定。
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立法的同时,更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
政府立法:唱响以人为本
人民日报记者 宋 伟
数据显示,自1979年到2007年10月底,国务院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700件;国务院各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49个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了25000多件规章。
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立法的必要补充,国务院近年来及时出台一些现实急需的行政法规,呈现出灵活性、及时性的特点。
突出主旋律
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是前提。
5年来,国务院紧紧围绕全党和全国工作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立法中突出以人为本 的“主旋律”,着力抓了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急需制定、修改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39件,制定、修改行政法规137件。
为了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政府立法加大了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面对社会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立法领域也显示出利益博弈的趋势。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认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是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法制化是关键。“通过立法使公平正义能够稳定、长期、可预见地实现。”
开门立改废
纵观政府近年来的立法工作,以人为本,渗透到立法的方方面面。
2007年3月底,国务院开始清理行政法规规章。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五次全面的法规清理,涉及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共计1.3万多件。至2008年1月,包括《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内的93件法规被废止。
开门清理,成为这次清理的一大亮点。国务院法制办通过人民日报等新闻媒体和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社会公众对655件待查法规中的182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提出1130条清理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表示,公民参与,应作为一项法规规章清理的长效机制保留下来。
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还专门发出《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公众参与程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要求:在起草、制定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听取意见,建立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2008年,将努力扩大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一方面,进一步扩大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外,原则上都要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上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在地方立法的新闻报道中,“首次”、“第一”是用得最多的修饰词——
地方立法:走向本土特色
人民日报记者 裴智勇
2008年初,雨雪冰冻造成大半个中国受灾。日前,《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地方立法反应之快,令人惊叹。
自1979年地方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朱力宇说:“地方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不但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而且立足本地走出特色之路,成为中国法律体系中闪亮的部分。”
“本土”味浓
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这是甘肃省首次为一条河流的水资源管理单独立法。
朱力宇说,地方立法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针对本地情况的,这些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不存在或不突出,没必要全国统一立法。这个领域,地方立法大有可为,独具特色。
2006年12月1日,广西人大常委会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填补了国内海上搜救没有单行法律法规的空白。
上世纪90年代初留下的房地产泡沫,是困扰海南经济发展的一大“心病”。为解决后遗症,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了《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有效推动了停缓建工程处置的进程。
全球瞩目的奥运会在北京召开,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也用立法为奥运保驾护航。2007年7月27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
“零突破”多
如今在江苏,向女性发短信可要注意了。弄不好,就要违法。
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具体界定“性骚扰”——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这意味着,向女性发送“黄段子”在被禁之列。
针对现实中屡屡发生的“富人超生”,2007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对社会抚养费,违法多生育1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等等。
近年来,在地方立法的新闻报道中,“首次”、“第一”是用得最多的修饰词之一。而以往,“重复立法”、“叠床架屋”,是人们批评地方立法缺乏新意、重复国家立法内容、相互抄袭的常用语。朱力宇说,地方立法真正面对社会生活新发展,面对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在创新的同时,也更有生命力,更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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