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旧西藏封建农奴制一角

时间:2008-04-24 13:21   来源:新华网

  旧西藏的封建农奴制社会比欧洲中世纪还要黑暗、落后。占西藏人口不到5%的官家、贵族和寺院上层僧侣三大领主,占有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场、森林、山川以及大部分牲畜;而占西藏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却不占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没有人身自由,不得不依附于领主的庄园为生或充当世代家奴,遭受强制的乌拉差役、租税和高利贷三重剥削,生活在死亡线的边缘。据不完全统计,仅噶厦(旧西藏地方政府)征收的差税种类就达200多种。农奴为噶厦和庄园主支的差,占农奴户劳动量的50%以上,高的达到70%至80%。60%以上的农牧民背负着沉重的高利贷债务。

  旧西藏流行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人的社会政治地位的不平等。法典明文规定,上等上级的人的命价为与其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的命价仅为草绳一根。农奴主占有农奴的人身,可以随意买卖、转让、赠送、抵押和交换农奴,掌握着农奴的生、死、婚、嫁大权。农奴的子女注定终身为农奴。农奴主可以任意打骂农奴,对农奴使用断手、剁脚、剜目、割耳、抽筋、割舌、投水、投崖等极为野蛮的刑罚。

  在农奴制条件下,地方政府占实耕土地的31%,贵族占30%,寺院占39%。“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封建政府,对贵族和寺院领主有封赐、没收和调整土地的权力,有对非耕地开荒的批准权及对土地纠纷的裁决权,还有对所有耕地摊派或增减差役的权力。

  寺院上层僧侣既是西藏的主要政治统治者,也是最大的农奴主之一。达赖作为藏传佛教格鲁派的首领之一,兼任西藏地方政府的首脑,集政教大权于一身。原西藏地方政府实行僧俗官员双轨制,僧官大于俗官。据1959年统计,在全西藏330万克(此处指藏民族使用的面积计量单位,15克相当于1公顷)耕地中,寺院和上层僧侣占有121.44万克,占36.8%;贵族和由僧俗官员组成的官府则分别占24%和38.9%。哲蚌寺当时就拥有185座庄园、2万名农奴、300个牧场和1.6万名牧民。据20世纪50年代的调查统计,西藏共有2700多座寺庙,12万僧人,占当时西藏总人口的12%,大约有四分之一的男子出家为僧。1952年拉萨3.7万城镇人口中,竟有1.6万名僧人。遍布西藏各地的寺庙、比例极高的僧人和众多的宗教活动,聚敛和消耗了西藏大量人力资源和绝大部分物质财富,成为妨碍生产力发展的沉重枷锁。

  在全部土地被三大领主占有的情况下,农奴主分配给农奴一块瘠薄的“份地”,农奴除了长年在农奴主的“自营地”上无偿劳动外,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差役和捐税。在牧区,大部分牲畜被农奴主占有。牧奴虽占有一些牲畜,但由于是在农奴主的牧场上放牧,所以农奴占有牲畜的数量,便成了农奴主支派差税的依据。农奴为了领得“份地”,而投在农奴主自营地上的剩余劳动,构成了劳役地租,这是西藏农奴制社会中封建地租的基本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劳役、实物、货币三者兼有,而以劳役为主的混合地租。大致计算,无论是“堆穷”(堆穷和差巴都是农奴的一种)向农奴主庄园自营地支差的份地,即“内差”份地 ,还是“差巴”向地方政府支差的份地,即“外差”或“差岗”份地,以及另一部分专支地方政府兵差的份地,其剥削率均在70%左右。在牧区,牧租剥削率约在50%以上。西藏的农奴主都放债,债利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除通常借债外,还有强迫借债,即债主强迫把债务摊派给农奴。多半是强行放给盐、茶,而收回粮食、土特产。农奴主的放债,不单纯为索取债利,还为了避免农奴逃亡,把农奴捆在庄园里,以进行长期剥削。西藏农奴主对土地的占有及对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垄断,是他们残酷剥削农奴的基础,也是强制农奴人身依附于农奴主的重要条件。早在17世纪后半叶,五世达赖颁发的《村地文书》即明确规定:人(农奴)和水、草、森林,是跟随土地一并封给农奴主的。农奴主可随意出卖、抵押、转让或处死农奴。嫁出或外赘一个农奴要换进一个农奴。农奴主还强迫那些未直接为其支差的“堆穷”缴纳人役税,以示人身依附关系。

  封建农奴制度的残酷压迫和剥削,特别是政教合一制度下宗教和寺院对人力、物力资源的无穷无尽的消耗及其对人们的精神奴役,严重地束缚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窒息了社会的生机和活力,使得西藏的发展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直到二十世纪中叶,西藏社会仍然处于极度封闭落后的状态,现代工商业和现代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几乎没有,农业生产工具简陋,主要农业区仍用木犁、木锄,收获量仅为种子的4~5倍;畜牧业牛羊的成活率分别约为50%和30%;手工业一般作为家庭副业,如捻毛线、织氆氇、畜产品加工等,工具和技术也很落后;城市手工业者对封建领主有人身隶属关系;商业不占重要地位;传统农牧产品交换,以物易物。广大农奴饥寒交迫,生存维艰,因饥寒贫病而死者不计其数。拉萨、日喀则、昌都、那曲等城镇中,乞丐成群,到处可见满街要饭的老人、妇女和儿童。西藏农奴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摆脱帝国主义侵略,打碎封建农奴制的枷锁,成为西藏社会进步的历史必然和西藏人民的迫切愿望。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顺应历史发展规律,从西藏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促成西藏和平解放,并通过推动民主改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进行大规模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等重大决策和措施,深刻地改变了西藏的命运,有力地推动了西藏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参木啦 李晓亮)

编辑:阳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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