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证监会已建立包括日常监管、立案稽查、行政处罚、移送司法等各环节的联动监管与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将加大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
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框架将依托原有上市公司监管体系,上市公司监管部将负责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检查、督促、协调”的职能,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将负责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工作,上市公司监管部、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监管的工作机制。
在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方面,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将沿用主板信息披露规则,并将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在某些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首先,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增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透明度。目前,证监会正在就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制订相关规则,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其它信息披露规则也将根据创业板实际情况陆续制订发布。其次,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较为新颖、行业与其他公司差异较大的情况,将有针对性地研究制订特殊行业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三,创业板上市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证监会将对信息披露规则进行进一步梳理,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和补充,并研究探索更加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披露方式,逐步完善创业板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谈到募集资金的监管,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监管经验,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进行集中管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保荐机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证监会准备对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工作要求进行明确,对创业板保荐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也有一些特别要求。(申屠青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