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负责人介绍,当前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则和框架主要沿用现有主板规则,今后将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不同特点,根据需求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应规则,比如将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特殊行业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在增强创业板上市公司透明度方面,上述负责人说,将制订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披露内容和披露标准。目前,证监会正在就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制订相关规则,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而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较为新颖、行业与其他公司差异较大的情况,将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特殊行业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证监会已建立包括日常监管、立案稽查、行政处罚、移送司法等各环节的联动监管与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加大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
对于如何实现“以保荐机构为切入点”,该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明确其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则。在考虑保荐机构承担相关工作的成本和可行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促使其做好持续督导工作。此外,证监会还准备对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相关要求进行明确,其中对创业板保荐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也有一些特别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框架将依托原有的上市公司监管体系,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将负责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将负责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工作。”该负责人表示,创业板公司上市在即,其能否健康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推出后是否能够平稳运行,后续监管是否有效。为此,监管系统有关部门将周密组织、认真安排,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
该负责人透露,在监管制度方面,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体制已经基本形成以公司治理为关键点,以辖区监管责任制、综合监管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监管制度体系,通过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已经初步显示了其优势。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方面,将继续发挥上述制度体系的作用,并在监管实践中逐步深化完善。
为做好创业板监管制度建设工作,证监会还已对部分拟上市公司进行了调研,同时开展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专题研究工作,目前正按照进度安排推进。 (记者 肖 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