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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后看《汪辜会谈共同协议》(2003-4-30)

  时间:2008-06-06 16:37    来源:人民网     
 
 

  汪辜会谈最重要的成果  1993年4月29日由汪道涵会长和辜振甫董事长代表海协和海基会,在新加坡海皇大厦一共签署了四项协议。其中,第一、二项协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对两岸同胞在接触往来中发生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保障,关系至巨;但这两项协议已经过两会工作层次人员一年多讨论,在协议的文字与内容方面已取得完全一致,并已于1993年4月10日由当时的海协常务副会长唐树备和海基会驻会副董事长丘进益草签。

  汪、辜在新加坡会谈期间,当然根本没有讨论这两项协议;两老只是在已经草签的两项协议文本唐、丘签名的下方,再签上他们俩的名字,就正式完成了两项协议的签署手续。双方签署的第三项协议,是《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它主要涉及两会各个层级的人员就会务进行接触的时间安排等程序性事项。汪、辜在新加坡最后签署的第四项协议--《汪辜会谈共同协议》,则是唐、丘在两次预备性磋商中花去最多时间、也是汪、辜两老讨论最多、双方争执较多、最后才达成的协议的。它涉及两岸关系的发展方向和两会的工作重点,应是新加坡汪辜会谈最重要的成果。

  重点是大力推动两岸经济合作

  新加坡汪辜会谈的主要目的,在于谈经济议题。据透露,在新加坡汪辜会谈前,海峡两岸高层已经通过某种管道,大体上获得了如下共识:即两岸间的政治分歧一时难以解决,两岸可以先谈经济;通过汪道涵、辜振甫这个民间渠道,来谈经济。正是在这样的共识与谅解的背景下,汪道涵在1992年8月3日具名致函辜振甫,信中指出:“当今世界经济形势中,东南亚地区蔚然挺秀,顺此潮流,两岸携手共济,前景未可限量。先生擅长经济,多有建树,又出掌海基会,对两岸关系之发展,必将做出重大贡献。”“是以深盼早日会晤,就当前经济发展及双方会务诸问题,交流意见,洽商方案,共利两岸。”而仅仅隔了16天,在同年8月22日,辜振甫即具名回函汪道涵称:“愿择本年十月中下旬或其它适当时日,于新加坡,就有关双方会务及两岸文化经贸交流,例如台商在大陆地区投资保障诸问题,进行磋商。”如果双方事前没有共识或默契,很难设想,仅仅只用16天,就能原则上敲定1949年以来两岸从未出现过的两个授权民间团体领导人会谈这件历史性的大事。

  这里,尽管辜振甫的覆函用了“两岸文化经贸交流”这种涵盖比较广泛的措辞,但确实肯定了两老会面,是要谈两岸经济问题;来函中以举例的方式,提出要谈“台商在大陆地区投资保障诸问题”,但也并未排斥谈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其它问题。

  后来,经当时担任海协常务副会长的唐树备,与当时担任海基会驻会副董事长的丘进益磋商,在1993年4月10在北京各自发表的汪辜会谈第一次预备性磋商的共识中,明确地把汪辜会谈定位为“民间性、经济性、事务性、功能性”。两会把“经济性”列在“民间性”之后、“事务性”和“功能性”之前,可以看出双方对两岸经贸交流和合作在两会关系中赋予的突出地位。

  协议大部分是讲经济

  《汪辜会谈共同协议》共分序言及5款。序言中把唐、丘在北京预备性磋商中达成的关于汪辜会谈定位的上述“四性”一字不动地列入。在5款中,第1款列入了已经开始程序性商谈的三项事务性议题和另2项事务性议题应在当年内安排正式商谈、第5款规定协议的生效日期外,其它3款,都是讲经济或者有经济方面的内容的。例如,第2款的内容是:“双方均认为应加强两岸经济交流,互补互利。双方同意就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及相关问题、两岸工商界人士互访等问题,择时择地继续进行商谈。”第3款规定:“双方同意就加强能源、资源之开发与交流进行磋商。”第4款中列入了如下内容:“促进科技人员互访、交换科技研究出版物以及探讨科技名词统一与产品规格标准化问题,共同促进计算机及其它产业科技之交流。”因此,可以说,《汪辜会谈共同协议》的大部分内容,是讲两岸经济交流和合作的。

  江泽民在汪辜会谈结束后发表的谈话中,高度评价了汪辜会谈的成果,认为它“反映了海峡两岸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广大华人要有两岸接触商谈、共同合作、发展经济、振兴中华的愿望”。

 
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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