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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人就两岸公证文书互用发表的谈话 (1992-1-21)

  时间:2008-06-05 09:43    来源:国台办     
 
      最近,中国公证员协会收到一些人民来信,对台湾有关方面以未经“海基会”验证为由,拒不采用大陆出具的公证书的做法表示愤慨,认为这是蓄意阻碍两岸人员来往,严重损害了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记者为些走访了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请他就此事发表了意见。

    这位负责人指出,近几年来,海峡两岸关系有很大变化,两岸同胞各项交往增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公证书的互相使用也日益增多。大陆有关部门对台湾出具的公证书,不作任何验证,均根据情况分别采证;大陆发往台湾的公证书实际上也被台湾有关部门视情采证。1988年,大陆各县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发往台湾使用的有一千一百余份;1989年为四千余份;1990年为八千九百余份,逐年增多的事实也说明了这一点。

    这位负责人说,但是,去年3月台湾当局委托“海基会”对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进行验证,并且规定,只有经过“海基会”的验证,大陆公证文书才能被推定为真正,台湾有关部门才能采用。这实质上是把大陆公证文书当作私文书对待,是无视大陆公证文书效力的做法,这使大陆出具的公证书在台湾的使用受到了阻碍。去年4月30日“海基会”秘书长陈长文先生拜会司法部时,鲁坚副部长曾明确表示,不赞成文书验证的作法。他说,既然互相都在使用,群众也觉得方便,完全没有必要增加繁琐的验证手续,增加群众的负担。但表示可以就大陆出具的公证书真伪质疑查询问题进行研究,下一次具体交谈。这充分表示了我们维护两岸同胞正当权益的真诚愿望。此后,中国公证员协会受委托就两岸文书使用问题进行研究,准备与“海基会”进一步交换意见。

    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说,去年5月27日,台湾某报道,“海基会”对大陆公证文书的验证具有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性质。这就使我们对“海基会”文书验证的真实意图不能不产生怀疑。与此同时,在两岸尚未就公证文书使用问题进一步商谈并取得共识之前,“海基会”就单方面实行文书验证,台湾有关部门也改变过去对大陆公证文书视情采证的做法,以大陆公证文书经“海基会”验证为由,拒绝予以采用。这种倒退的做法,直接损害了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为两岸人民的交往设置了障碍。据悉,迄今已有七百多份大陆公证文书滞压在台湾同胞和新闻媒介要求了解事实真相时,台湾有关方面又制造了很多舆论,将责任推卸给大陆的公证机关,这种不实事求是的做法,是不利于两岸关系发展的。在这种情况下,使我们尽快商谈大陆公证文书在台湾使用方式的愿望未能实现。

    这位负责人指出,去年11月5日,陈长文先生来京再次拜会司法部时,鲁坚副部长指出了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陈长文先生表示可以改变文书验证的做法,但是两个多月已经过去了,大陆公证书在台湾使用受阻的情况仍未改变。为了尽快解决两岸公证文书相互使用问题,中国公证员协会于今年1月4日致函“海基会”,表明了只要把台湾改变文书验证的做法,我们愿就这一问题尽快进行商谈。遗憾的是,“海基会”在1月9日给中国公证员协会的复函中,仍然坚持文书验证的做法。中国公证员协会重申;只要“海基会”本着维护同胞正当权益、方便人民群众的初衷,停止单方验证,并促使台湾有关部门恢复以往对大陆公证文书视情采证的做法,我会愿意就两岸公证文书的使用问题,包括对两岸公证文书的真伪质疑相互查询的问题,与“海基会”进一步交换意见。我们相信,只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在两岸公证文书相互使用问题上,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

(原载1992年1月21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编辑: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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