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我市招商引资规模,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中央、省、平顶山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优惠政策
(一)凡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记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外来投资企业从盈利年度起,上缴财政的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
(三)外业投资企业用地,凡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土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价格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相应优惠。固定资产投资 500万元人民币或50万美元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以上、2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 上的土地出让金,在级别基准地价基础上分别下调5%、10%15%30%。
(四)鼓励本市闲散资金兴办生产性企业,,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项目,由一名市级领导牵头,负责项目审批手续及施工的全过程协调。各有关单位要作为“一把手工程”,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二、奖励办法
(一)引进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引资单位,用以弥补各单位招商引资经费不足。
(二)招商引资目标只对准单位,不对准个人,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为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
(三)引进项目在汝州辖区内异地安排的,引资单位享受同等奖励。
(四)对引进市外资金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五)对提供有效信息的,待项目实质性资金打临指定账户并正式开工建设后,按项目总投资额大小,一次性奖励给信息提供者1000元-5000元奖金(项目 总投资1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1000元;总投资1001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2000元;总投资5001万元-10000万元的,奖励 3000元;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
(六)对完成招商 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通令嘉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资总额排在前三位的进行重奖,给该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记一等功一次,同时通报批评;对连续二年不成目标任务的,对该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三、附则
(一)考核和名次确定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