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建立招商引资长效机制,激发全区上下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来金明区的投资者、引进项目资金的中介人及兴办的各类企业。
第二条:外来投资者所需办理的一切手续,由区项目代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协助办理超出区审批权限的各种手续。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一些竞争性、时效性强的项目,可以边建设边办理手续。
第三条:凡外来投资者兴办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所的部分,全额返奖;第二个三年,所得税同级财政所的部分减半返奖。利用“三废”生产的企业,前五年,所得税同级财政所的部分全额返奖;第二个五年,所得税同级财政所的部分减半发奖。以上奖励资金用于技改或扩大再生产。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同级财政所得部分,前五年全额,第二个五年减半,由同级财政奖励给投资者个人。
第四条:凡来我去购买、兼并企业并继续在原址扩大投资办企业的,可以在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基础上优惠20%—40%;对于资产评估为零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和债务以零价值转让;对关、停死滞企业也可以分块收购、兼并,并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凡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新办企业,当年企业纳税乡、区财政实得部分为30万以下、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由乡、区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纳税额的5%、10%、15%、20%。
第六条:对引资中介人的奖励:
1、凡引进新办企业的,由区招商局建立企业档案,从同级财政实得税收开始到企业终止,由受益单位财政奖励给中介人纳税财政实得部分的10%。
2、凡引进资金的,由受益单位一次性奖励引资中介人引资额的1%(包括免税、抵税及涉农企业)。
3、凡引进无偿资金或捐款投资当地公益事业的,由受益单位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中介人引资额的10%。
4、引资兴建工业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人(或单位)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
5、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委、区政府研究后给予特别奖励。
6、引资中介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引资中介人是多人时,只确定以人为代表。
第七条:境外及港、澳、台投资者我区办企业的,国内百强企业前来投资,或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义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以前的各项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