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加大对外商投资的政策扶持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本市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财政按再投资部分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投资者。
2、在我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人防费、增改费、购置生产用房的交易手续费等地方留成部分。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再延长将所得税留成部分的30%返还企业2年。
4、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政府根据企业生产需要无偿提供土地。
5、除上款规定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进作用且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政府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别的优惠。
6、境外投资者,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该条件又急需筹备活动的,由工商部门协助办理6个月有效期的临时性营业执照。
二、积极实施东引西进战略
1、对引进国内资金兴办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的待遇。
2、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国内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企业。
3、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出口型或先进型国内投资企业,政府根据生产需要可无偿提供土地。
4、除上述条款规定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进作用且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的国内投资企业、政府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三、进一步优化外来投资环境
1、成立外来投资协调服务中心(外来投资协调服务中心设在外经贸局)为所有外来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法律咨询,代办投资项目的所有行政审批手续。
2、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尽量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应减必减,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
3、继续大力整治“四乱”,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对现有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出现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故意刁难行为的要严查重处。
4、加大对外商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结案率。成立外商投诉中心(外商投诉中心设在外经贸局),实行投诉处理责任制和领导包案负责制。对外商投诉,接到报案,立即查处,限期结案。
5、继续实行投资环境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6、属于本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制。
7、实施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分包制,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8、制定相关政策,对投资本市的外商和外引高技术人才就医、居住、旅游、参保及其子女在本市入托、就学等生活问题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