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3-02 13:41   来源:中国台湾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永城建功兴业,促进永城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河南省及商丘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客商是指永城市域外以各种形式在永城市域内投资、开办实体并经市招商委备案确认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第三条 建设用地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可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租赁、入股、联营等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商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平均每亩投资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投资额度给予不同比例的财政支持,投资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支持40%;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支持60%;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支持80%;3000万元以上的支持100%。


  (三)投资规模较大,信用等级较高,项目科技含量较高的投资商,可先签定土地出让协议,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总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期付款期限可延长至2年,首期付款不低于50%,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1亿元的,分期付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首期付款不低于30%。


  (四)外商投资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若改变土地用途,需补交有关税费,否则予以收回。


  (五)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均以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提供;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退还。


  (六)外商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租赁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


  (七)投资兼并、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原企业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由新企业使用。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的,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允许从被兼并企业的负债中冲减土地出让金;受让方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首付30%,其余部分2年内缴清。


  (八)在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者,所用土地按出让价格优惠15%,城市建设配套费、水电增容费等给予优惠。


  (九)无偿投资定向建设医院、学校、幼儿园、公园、自来水厂、文化、体育、旅游、环保开发等公益性设施的,优先无偿划拨用地,开发小区、街道、公园、学校、医院等名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用投资企业或个人的名称命名。


  第四条 财政支持政策


  (一)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按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支持企业发展;3至5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等企业,年缴纳所得税在20万元以上的,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支持企业发展。


  (三)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创汇农业和开发利用废旧资源、环保、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5-8年内每年由同级财政给予60%的支持。


  (四)投资新办的电子技术、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支持企业发展,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根据销售收入由同级财政按比例给予支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支持50%;1000-2000万元的支持60%;2000万元以上的支持70%。


  (五)在我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契税,实行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的优惠。从事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同时免征耕地占用税。外商注册资金在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外商注册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国家鼓励项目及外商注册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它外商投资项目,在注册资金按期到位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缴纳的增值税给予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0%的支持。


  (六)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外商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免征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人防费、墙改费等所有建设性收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在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屋开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30%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绿化费、水资源费、人防费、墙改费。


  (七)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需使用地下水资源的,免收钻井许可费和水资源费。


  (八)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行政性收费,按国家和河南省收费标准的50%—80%给予优惠。


  (九)办证办照只收工本费。


  (十)积极吸引市外资金。引进市外资金在我市兴办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奖励等方面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第五条 人才引进政策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我市急需的特定行业的发明专利、专业技术和特殊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到民营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工作,户口可落在我市市区内,由用人单位安排住房。


  (二)引进人才创造出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其项目成果投产3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15%比例进行奖励,3年后企业年新增税后利润达100万元以上者,奖现金10万元或等价实物。


  (三)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我市特定行业的发明专利、专业技术的特有专业人才的家庭子女可以随迁,子女入学入托可自由择校,符合参军招工条件的待业子女,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


  第六条 服务环境


  (一)市政府设有综合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种证照保证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全市推行“企业安宁日”制度,每月的1—25日为“企业安宁日”,在企业安宁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进入企业检查(办理刑事案件和处理重大事故除外),其余时间需到企业检查的,需提前申请,经市招商委批准,核签“检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三)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市政府项目协调服务中心可帮助或代为办理项目审批及办证办照等各项事宜。


  (四)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即可向市招商委申请选派一名副处级特派员,帮助企业搞好各种协调服务工作。


  (五)实行企业收费明白卡制度。经批准的各类收费,一律填写市招商委统一印制的收费明白卡,明白卡一式两份,双方分别签字,分别留存备查;凡不写入收费明白卡的各种收费,企业可一律拒交。


  第七条 特殊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建设初期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依据相关政策并采取灵活的办法,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纳税贡献突出的企业及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的财政和用地支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型企业的负责人、驻永异地商会会长等有特殊贡献者,市政府颁发“永城绿卡”,给予特殊保护。


  (四)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政策,除涉嫌刑事案件和重大事故外,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企业检查。

 

编辑: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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