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商和国内投资者在新华区行政区域内新增独立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凡国家允许投资的行业,国内外客商均可进行投资,不受投资行业、投资额度、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经营期限等的限制。
第四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兴办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合理开发资源、推动技术进步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循环经济、旅游产业、环保产业。
第五条 对投资规模大的工业企业、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六条 新办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数额实行奖励扶持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以上(含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区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数额,全额奖励扶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奖励扶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区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数额的75%,奖励扶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奖励扶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区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数额的50%,奖励扶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七条 新办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对区财政贡献较大的,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区财政给予特殊优惠。
第八条 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外,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数额的50%奖励扶持企业。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在新华区兴办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的,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属区级确定的均实行零收费,区级以上的明确收费标准,由园区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办理,实行一个口子收费。
第十一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审批之日起,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优惠。对市级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协助申请减、免或缓缴。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用地可按照有关政策采取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和投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投资数额较大、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区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对企业用地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十三条 对外来投资客商兴办企业实行“全方位、保姆式”跟踪服务,开辟招商引资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区招商局接到新办企业完备的申办材料后,凡新华区权限范围内的相关手续,一律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办结。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办事,凡条件具备、手续齐全的,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理完毕。对投资规模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特事特办”的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凡来新华区投资兴办企业,有关部门将指定专人负责,全程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项目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跟踪项目实施情况,重点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在征地、拆迁、基建中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十六条 投资新办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讯设施由区政府负责协调,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实行区四大班子领导联系项目、联系企业制度,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投资项目,由区政府组成协调班子全程服务,及时协调处理项目所涉及的具体问题。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外来企业进行产品抽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和提取样品,对检查合格的备样样品和非破坏性检验样品如期退还企业。
第十九条 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对涉企收费、检查进行统一管理、监督,经批准后持证进行。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或强行要求企业赞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五章 投资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对引进项目、资金的个人进行奖励。凡引进我区的项目,按项目投产后第一年给区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一次性奖励给引进人;对引进政策性无偿资金(国债资金及上级计划性资金除外)的,按引进到位资金的2%一次性奖励引进人;对引进无偿捐款(物)用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的,按捐款额(物折价额)的10%一次性奖励引进人。
第二十一条 对辖区内年度给区本级财政贡献额较大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投资客商在用水、用电、用热、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权利。其中,外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需要安排子女在新华区小学就学及入托的,可自主择校、择园。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工业园区的,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在统计渠道和税收分成上向镇、街道倾斜,统计全归引进项目的镇、街道,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按区、镇(街道)4:6的比例(区级四,镇、街道六)分成。
第二十四条 凡区直单位引进区外企业的,按企业每年对区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连续三年用于奖励引进单位。
第二十五条 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由区招商局会同区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审计局等有关单位认定,区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奖励均以人民币计算。如引进资金为美元或其他货币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