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2-25 15:46   来源:中国台湾网

  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实施产城融合发展战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把开发区打造成为周口经济社会发展的“产业高地、经济重地、宜居福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 开发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教育用地、综合用地使用年限分别为50年、40年、70年、50年、5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出让。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二条 入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厂房、设备,不含土地。下同)在3000万元以上(高科技项目除外)的单独供地,供地规模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用地规模及成长性等确定。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入驻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园区。视生产规模、纳税增幅给予厂房租赁或土地出让等灵活政策措施,享受土地出让价格总款25%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扶持。


  第四条 凡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2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纳税工业项目,每投资300万元,由开发区给予一亩土地挂牌价格的资金扶持。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按工业用地价格供地。


  二、财税政策

 

  第六条 对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二年8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70%奖励给企业。对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前二年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70%奖励给企业;对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第一年100%奖励给企业,后两年50%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对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自运营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二年5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3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对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体育、能源等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项目,所交税收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100%,后三年70%由开发区财政奖励投资方,用于项目建设。

 

  第九条 对一次性连片拆迁70亩以上,且建筑密度达70%以上的规划相对完整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商上缴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从建成投产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入库区级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的下列比例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入库100-200万元,奖励3%;200-500万元,奖励4%;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参股、并购、重组开发区老企业的,上缴开发区区级税金比上年增长20-30%、30-50%、50%以上的,分别按增长部分的5%、6%、7%奖励外来投资者。


  第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且实际出口1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外贸发展促进资金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的标准化厂房园区。


  三、服务政策

 

  第十四条 开发区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和无偿代理服务。投资企业只需提供相关资料,开发区为其代办证照。


  对在开发区内投资的工业项目,办理有关证照时,行政、事业等地方性收费一律免收,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开发区实行项目施工无障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种侵犯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和行为。


  第十六条 积极利用省“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资金或市政府劳动力技能培训资金,为投资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免费培训生产所需技术工人。


  四、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引进世界500强且在开发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国内500强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奖励主要引资人现金5万元; 引进世界500强且在开发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国内500强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奖励主要引资人现金10万元。


  第十八条 其它项目根据投资规模、产业层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周口经济开发区奖励政策执行。


  五、其他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开发区酒店、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广场、大型超市等项目建设,享受周口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经国内发达地区镇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产业转移需要,组织、引进、落户在周口开发区的特色产业园区项目,开发区税收留成部分,除按政策奖励企业外,其余与引进地政府五五分成。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编辑: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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