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2-25 15:45   来源:中国台湾网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县外客商到柘城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1、外商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使用土地,亩均投资不低于3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比例财政给予支持;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退还40%;超过500万元的退还60%;超过1000万元的退还80%;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全部退还。

  2、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均已省级以上科技主观部门认定为准)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退还。

  3、外商投资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拔方式提供土地。若改变土地用途,需补交有关税费,否则予以收回。

  4、外商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租赁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

  5、收购县属及其以下倒闭、破产的现有国有、集体企业全部产权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20-40%交纳。收购倒闭、破产企业全部产权并接受原企业职工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继续保留原土地使用权性质。

  二、税费与财政扶持政策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支持企业发展,第4至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支持企业发展,第4至第5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

  2、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建筑业、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等企业,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

  3、利用本地资源搞深加工,起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作用的新办企业、生态农业、创汇农业和开发利用废旧资源、环保、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按照规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5年内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专项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4、投资新办的电子技术、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支持企业发展;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根据销售收入由同级财政按比例给予支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支持50%;1000--2000万元的支持60%;2000万元以上的支持70%。

  5、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其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产品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按照国税机关要求报送有关退税资料齐全的办理出口退税。

  6、在我县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外来投资企业的契税,实行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的优惠。从事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同时免征耕地占用税。

  7、在本县经营5年以上的外同投资者,以所得利润用于本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

  8、项目引进中介方或引荐人的奖金、企业高级管理职员(正副董事长、正副经理、专业技术第一负责人)的工资及其它合法收入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等额奖励。

  9、外商嫁接、托管我县亏损国有集体企业的净利润部分,5年内全部归投资方。

  10、外商收购县属及其它以下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的,一次性付清价款,可按评估价值优惠30%,一次性付清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享受20%的价格优惠,但首期付款不低于总额的30%,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产权分期付款的享有全部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未付价款部分不得作为抵押资产。

  11、鼓励外商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作、租赁、承包等形式,投资参与国有、集体企业重组,并享受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优惠政策。

   12、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外商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免征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人防费、墙改费等所有建设性收费,免收刚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在我县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外来投资项目,房屋开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6层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水资源费、人防费、墙改费。

   13、免收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免收电力设施勘察设计费。

   14、企业自主招工,自行培训,免收招工费、上岗培训费,减半征收劳动合同签订费、职工档案管理费。

  15、外商投资生产性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减半征收排污费,减半征收从业人员体检费。

  三、服务与权益保护政策

  1、外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非限制类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制。工商登记时暂不要求提交其他前置性许可和审批,待完成工商登记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又亟需开展筹建等相关工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筹建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工商注册权不在我县的,由县招商办和行政服务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向上级部门办理注册审批手续,提供全程服务。

   2、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理各种手续,公开合法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种证件只收工本费,并在3个工作日办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它费用。

  3、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县政府批准,不得进企业检查。有关部门确需检查时,必须向县政府提出检查申请,经县政府核发《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后方可进入企业检查。未经批准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县政府投诉,县委、县政府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人的责任。

  4、政法部门要重点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严厉打击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害企业利益的不法行为,对发生的民事纠纷,未经依法裁决,不得强行划拨、冻结或扣押外来投资企业的资金、财产,更不得侵犯其利益。

  5、外来企业的投资项目,由其自主选择施工和装卸运输单位,自主招工,不附加任何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四、奖励政策

  1、凡属个人行为从县外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由受益单位按资金总额的1-10%进行奖励。

  2、凡引进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性项目,在资金全部到位、建设进度达50%时,即按实际到位资金对引进项目的中介方或引荐人给予奖励。引进项目固定资产(下同)在50万元以上的,奖励现金2000元;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现金5000元;在300万元以上的,奖励现金10000元;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现金20000元;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现金50000元。奖金按税款入库级次分别由县、乡财政支付。

  3、凡引进商贸服务项目,并给地方财政创造收入的,按奖励政策第2款奖励标准的50%奖励给中介方或引荐人。奖金按税款入库级次分别由县、乡财政支付。

  4、对引荐买断我县现有国有、集体各类企业,给中介方或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引资额的0.5%。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5、引进资金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并用于出售的,按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出售后形成的纳税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按税款入库级次分别由县、乡财政支付。

   6、引进县外客商投资改造国有、集体医院、学校、敬老院等公益性项目和市场开发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5%的比例,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投资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投资额0.5%的比例,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编辑: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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