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2-25 15:42   来源:中国台湾网

第一条为强化政策引导、资源倾斜和资金扶持,促进产业聚集,加快聚集区建设,推进工业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中全县资源,加快聚集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企业入驻创造良好的软硬发展环境,使聚集区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六通”、“三化”、“二集中”的条件。即通路、通电、通水、通电话、通宽带,环境绿化、亮化、美化,污水集中处理、垃圾集中处理。

    (二)具备“四就近”的条件,即职工就近居住、子女就近入学、有病就近就医、生活就近购物。

    (三)具备优良高效的服务条件。聚集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县政府实行联席办公、联审联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行使职权;聚集区管委会对各类检查收费统一协调,一个窗口对外,任何部门未经允许,不得直接进入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第三条为企业入驻聚集区提供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县域外投资企业入驻聚集区,按照“新乡县鼓励支持投资暂行办法”(新政文〈2005〉121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在1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呢第一至第二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四至第七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2、凡在新乡经济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期间,凡当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20%奖励给企业;10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的,30%奖励给企业;1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40%奖励给企业;200万元以上的,50%奖励给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在申报、建设期间,属于本县征收的行政事业收费全部免缴。凡在新乡经济开发区投资,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在申报、建设期间,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收费,必须缴纳的,由财政部门垫付。

   4、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按规定缴纳的教育附加,地方财政按已缴纳的等额资金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按规定交纳的教育附加,地方财政按已缴纳的等额资金奖励给企业。

  (二)聚集区外的本县企业异地迁入聚集区内和聚集区内的企业投资扩张形成的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奖励给企业,连续执行五年。

  (三)凡在聚集区内新办生产性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限达到十年以上的免除二年以上土地租金。凡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并负责招商引进企业的,自开工之日起,免除二年以上土地租金,地方负责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二年以上。

  (四)凡在聚集区内新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除享受〈〈新乡县鼓励支持投资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企业入驻后第一年所得税金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五)入驻聚集区内的企业招收当地农民工达到用工总数40%以上的,政府为企业免费培训所招当地农民工,并根据招收当地农民工和下岗职工的数量给予不低于1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入驻聚集区内的企业招收大专以上毕业生,档案由县有关部门保管,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当地人员一视同仁,聚集区外来职工就业两年以上的可享受当地中心村农民划宅基地待遇,但不得买卖转让;对招收的高层次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政府同时每年给予1200元的人才津贴。

  (七)入驻聚集区内的企业在土地供给、项目报批、协调贷款、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上级各种荣誉等方面给予优先。

  (八)入驻聚集区内的企业按照规划兴建职工住宅、服务设施,可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

  (九)凡投资数量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对地方经济带动能力较强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第四条镇、村、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鼓励乡镇向聚集区引进项目。聚集区规划所在地的乡镇引进的项目,其项目指标统计和形成的税收全部归引进乡镇。

  聚集区外乡镇引进的项目在指标统计和税收分配上按7:3分成。凡落户在龙泉工业区的项目,郎公庙镇引进的,项目指标统计和形成的税收全部归郎公庙镇;新乡经济开发区引进的,项目在指标统计和税收分配上与新乡经济开发区、郎公庙按7:3分成,新乡经济开发区与郎公庙对实得部分按7:3分成。凡落户在中央大道(太行北路至县工业路)两侧的项目,翟坡镇引进的,项目指标统计和形成的税收全部归翟坡镇;新乡经济开发区引进的,项目在指标统计和税收分配上与翟坡镇按7:3分成;其他乡镇引进的,项目在指标统计和税收分配上与新乡经济开发区、翟坡镇7:3分成。凡项目引进乡镇(区)与落户地乡镇(区)之间另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二)鼓励村级干部群众向聚集区引进项目。无论村干部还是村民,凡引进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二三产项目,在项目开工时,奖励村集体1万元,完成投资量后由政府出资6万元为第一引荐人购买养老保险;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按不低于上述水平的原则一事一议。凡村级引进的项目,除享受项目开工奖励外,项目所形成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0%连续五年奖励给村集体,用于发展村内公益事业。企业落户地和引进者不属同一村的,根据服务质量,每建成一个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一次性奖励落户地村集体5000元以上。

  (三)鼓励部门向聚集区引进项目。部门向聚集区引进项目的,根据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年终给予奖励,对第一引荐人按照〈〈新乡县鼓励支持投资暂行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四)鼓励全县机关干部和县外人员向聚集区引进项目。凡引进项目的,无论籍贯、职务、身份一律按照〈〈新乡县鼓励支持投资暂行办法〉〉规定,按引进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8%给予个人奖励。

  第五条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招商引资先进乡镇、企业、个人的宣传力度,县委、县政府每年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民招商的浓厚氛围。

  第六条严格控制聚集区外新上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聚集区外新建项目,确需建设的要在规划、土地及项目审查等方面从严把握,不享受〈〈新乡县鼓励支持投资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七条凡按照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项目建设管理,保证按协议规定执行,不得违背国家环保、安监等政策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所取得的利益要如数退还,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八条凡按照本规定以及〈〈新乡县鼓励支持投资暂行办法〉〉、〈〈新乡县竞争激励机制实施办法〉〉、〈〈新乡县工业企业竞争激励机制实施办法〉〉、〈〈新乡县聚集区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等享受资金的,同一项目、同一主体在同一年度不重复计奖,奖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奖励资金依据聚集区规划各负其责,分级承担,根据各乡镇招商引资成效、补贴资金额度和财力状况,按照鼓励先进的原则,县政府年终统筹考虑,给予补贴。

 


 

编辑: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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