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步伐,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商城县域以外的国内和国外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人或其它组织形式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技术入股或其它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回归”人员,是指商城籍或祖籍商城人,在商城县域外发展,具有一定投资资本和能力的人员。这些人员回乡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和其它项目的投资视同外商投资,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第四条 投资范围。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可在本县行政区内投资经营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电力、交通、城市建设、房地产业、旅游资源开发、物流、商贸、教育、体育、文化、卫生等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环保产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等产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条 投资者根据投资性质可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承包、入股等形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对一次性投资工业项目(不含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资金)1000万元以上,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的,除土地补偿办证费用外,政府所收部分可作为奖励资金投入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投资“三高”项目(高科技、高附加值、高成长型)和投资旅游、物流项目,投资强度的大小和奖励标准参照第五条办法解决。
第七条 外商投资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和公益事业项目,凡符合国家划拨土地政策的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外商与我县企业合资、合作或实施兼并后,并继续开办生产性企业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对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确权手续。
第九条 外商在我县投资一般性项目可以租赁建设用地方式开办。本县行政区内闲置的厂房,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场地、旅游类资源等,可对外承包和租赁,其方式参照相关条款协商解决。
第十条 鼓励支持外商承包、租赁乡、村集体土地建设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鼓励支持开发荒地、荒坡、荒滩;相关部门积极协助项目规划和申报扶持项目。
第三章 税收财政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外商在我县设立的企业应依法纳税,享受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外商在我县新办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按政策前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相当于实际缴纳地方实得所得税的50%给予资金扶持;增值税前五年按相当于实际缴给地方实得留成部分的50%给予资金扶持。国家对中国境外(港、澳、台及外国)投资项目前五年40%的退税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旅游业,五年内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资金扶持。
第四章 规费和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外商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开办时除收取经物价部门核准的证照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规费。在产业集聚区落户的企业其经营期前三年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