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登封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2-25 15:34   来源:中国台湾网

  (一)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外,减免期满后,由财政视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大小按照企业实缴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30%-100%扶持三年。

   (二)对外商投资设立的经国家科技部、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减免期满后,由财政按照企业实缴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30%-100%扶持五年。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本市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由受益财政按再投资部分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投资者;再投资不足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奖金。

   (四)对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五)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0%-50%进行返还。

   (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由市财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权十五年以上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三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50%;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五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六年至第十年返还50%。

   (七)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可与市政府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对本级财政应收取的其它行政规费实行减免;对市财政应收取的行政规费,经批准,可以免、减、缓缴部分收费项目,并协助办理郑州市级财政收取的有关收费项目的减免事宜。对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三年内免缴本市以下全部行政性规费。凡国外500强、全球行业前五名和国内100强企业投资额在4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登封市级零收费。


  (八)鼓励大型跨国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兴办各类行业性工业园区。园区由政府实施规划,并赋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国内投资优惠政策

  一、对国内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国内投资企业,赋予下列优惠政策。


  1、自国内投资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扶持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

   2、国内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征土地的,按10%-3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二、鼓励国内投资者投资氧化铝、铝产品深加工、医药、新型建材、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制造等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

  对国内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赋予下列优惠:


   1、自国内投资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企业;第三年至第六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

   2、国内投资企业需新征土地的,按20%-5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三、鼓励国内投资者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1、国内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形式参与改组本市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可按50%-100%的比例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

  2、通过改组本市国有企业设立的国内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国内投资企业,需征用被改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的,按20%-5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3、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

 


 

编辑: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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