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中原国际商贸城(以下简称“商贸城”)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鼓励外来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4〕15号)精神,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商贸城培育期为8年:从2006年10月1日起,到2014年9月30日止。
第二条 市政府在商贸城设立管理委员会,协助鑫鑫投资公司搞好商贸城的建设、招商、培育和发展等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对商贸城实行重点保护,商贸城内的各种税费按照优惠政策核定的标准,实行一个综合服务窗口收取。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随意进入商贸城检查、收费。
第四条 在培育期内,商贸城商户所缴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用于对商户的扶持发展。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下限征收,免收治安费、暂住人口费和特殊行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五条 在商贸城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开办相关加工企业的,政府给予优先安置。在指定区域内开办的企业,所缴土地出让金用于对企业的发展扶持;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在培育期8年内,该企业所缴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用于对企业的扶持发展。
第六条 凡国家规定必须办理的相关证照,职能部门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第七条 商贸城由市电业局、自来水公司直接供电、供水,其水、电价格按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收取。
第八条 在商贸城购买店铺的业主,需从外地迁入济源的,公安部门免费办理城市入户手续,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第九条 市交通部门在商贸城设立长途汽车站和公交汽车站,市公安、工商、税务、金融、邮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在商贸城内设立配套设施和办事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凡进入中原国际商贸城经营的商户,卖掉其原有商铺,所缴契税额的75%由市财政用于支持商户发展。
第十一条 在商贸城购买房产者,除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其它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按收费标准的20%收取。
第十二条 商贸城内所有广告牌及其他户外媒体,由商贸城管委会管理,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12月12日印发的《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培育中原国际商贸城优惠政策的通知》(济政办〔2005〕8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