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首页 | 专题首页 | 要 闻 | 视 频 | 最新消息 | 三大议题 | 三大亮点
各方声音 | 惠台措施 | 图 片 | 座谈简介 | 日程安排 | 朱家角镇概况 | 两岸农业交流20年
  首届“两岸乡村座谈”活动 --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运销

两岸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比较研究的启示

时间:2009-07-16 13:26   来源:T--台盟网

   二,对加快推进北京市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建议

    (一)借鉴台湾经验,不失时机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工作力度,加快农民合作组织发展。

    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态,显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旺盛的生命力,正在逐步成为农民增收创业的新起点,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点。目前是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最好时机,要不失时机地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地组织引导广大干部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农民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京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体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但是,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是名称、组织形式多样,且相互渗透,很不规范。有的名为合作社,并不具备合作制性质;有的叫协会,实质是股份合作企业;有的在协会内部又成立合作社,等等。二是多数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及服务功能比较单薄,真正能实行联合销售的组织,比例还较少,使许多特色农产品由于交易成本过高,影响农民的收益。三是很多农民合作组织的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不规范。据有关部门调研资料显示:北京全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没有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监事会组织不健全的;合作组织财务没有单独建帐的;没有实行赢余按惠顾返还的,还占到相当一部分。

    因此,突出以规范化发展为重点,推进农业产业组织制度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使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成为新型的市场主体,构建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组织体系,是新农村建设制度创新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以促进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为重点,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步伐。

    从指导思想上说,推进农民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主要是,在允许多种力量参与兴办合作组织的同时,要确保农民成员在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真正成为合作组织的主人;建立国际通行的合作制原则和我国实际相结合的合作组织治理结构、运营机制和管理制度,实现合作组织高效管理和运作,不断提升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内部凝聚力和产品竟争力,为农民收入增长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构建和都市型现代农业相适应的新型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使农民合作组织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要的组织载体,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产业支撑。

    处理好发展和规范的辨证关系,从两个层面着力加快规范化步伐。发展和规范不是孤立的、对立的,应处理好它们之间的辨证关系:先发展,再规范;在发展中探索规范,通过规范促进发展;多种类型也是规范。在操作上要掌握好度,有利于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一个层次,是组织形式、类型方面的规范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其组织性质、原则、组织结构是不一样的。建议参照目前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和有些学者的看法,将农民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两类分开,逐步加以规范。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有其共性,但应该是有区别的。专业协会主要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在技术服务、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上联合起来建立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协会利益关系比较松散,主要围绕一种主导产品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及产后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它与其他经济组织在本质内涵、治理结构和利益调整机制等方面有着较大区别,在内部运作上有其独特的运行特点。专业合作社是借鉴国际合作制基本经验,遵循合作社一般原则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浙江等省市规范化发展工作实践看,把只从事专业的技术、信息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还有农产品行业协会分开,是完合可行的。

    近几年各地在市县一级层面,涌现出象北京平谷大桃协会、河南新乡市金粒麦业协会、山东章丘市大葱协会这样名义上是专业协会,但从性质、功能方面看,实际是农产品行业协会。我认为农产品行业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是既有联系又是有区别的。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种养和购销大户,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推广、教学和其它组织、个人自愿发起,经政府批准的,以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为宗旨的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民间性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对这类组织逐步可按现有行业协会的法规进行规范。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组织,它是政府、企业、农户、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因积极加以探索和引导规范化发展。

    第二个层次是组织内部管理、运行机制的规范化。根据各地试点经验,应注重引导、促进合作社在章程制定、股金设置、工商登记、组织机构、运作机制、管理制度、盈余分配等方面加以规范。特别要围绕股金设置、民主管理、盈余分配等内容,加以规范。

    ——在股金设置上,如每个社员都要认购股金,生产社员的股金要占总股金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


    ——在内部管理方面,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最主要的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民主控制是体现合作社特征的重要内容,实质问题是要由合作组织成员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合作社应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重大事项要由社员(代表)大会按一人一票或一人多票表决决定;


    财务管理方面,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作社的具体财务会计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首先,要筹集比较充裕的股本金,合作社社员要按照合作社章程及时足额交纳股金。第二,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立专门账册,严格会计核算,搞好会计成本计算。年度预算和决算,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实行财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第三,要切实加强收益分配管理,留足必要的积累资金,不断发展壮大合作社实力。


    山东省宁津县为了加强农民合作组织规范化管理,总结出一套简便易懂、易记好操作的“一二三四五六”的要求。具体内容是:“一章”、“二证”、“三册”、“四制”、“五项原则”、“六个到位”。“一章”,就是合作组织要有自己的章程;“两证”,是社员有社员证、股权证;“三册”是建立社员登记册、股金登记册和交易记录册;“四制”是建立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五项原则” 是坚持合作制原则、自愿自主原则、民主管理原则、服务为宗旨原则和按交易量分配原则;“六个到位”就是要求做到人员、场所、必耍的设备、股份基金、经营实体和服务内容到位。这些做法都可以根据各地和农民合作组织各自的实情况参考借鉴。


    ——在盈余分配上,年终盈余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要按股金额和交易额进行统筹分配。经营利润和积累归社员所有,按交易额(量)分配给社员是合作社重要的分配原则。合作社税后利润的盈余分配,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二是扣除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的可分配盈余。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安排,既要有利于增加合作社对社员的凝聚力,又要有利于增加合作社筹集资金的能力。为此,应采取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股金分配相结合,并实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以按交易额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例如现在有些合作社执行的原则是,股金分红总额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可分配盈余的60%用于按交易额比例分配给社员。

    (三)坚持合作组织以农民为主体、保持农民的主体地位。

    目前京郊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出现了多样性势态:有农民自主兴办的;有龙头企业引导办的;有运销大户领头办的;也有农口服务机构及供销社牵头兴办的,出现了社会多种力量参与兴办的好形势。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办起来的专业合作组织,在多种力量参与兴办的同时,都要注意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确保在合作组织中农民成员的主体性,我认为这是当前加强规范化工作中,关系到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具体地说,要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农民合作组织与社区村委会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村委会不应是完全重合的组织。在产权关系方面,应十分明晰。干部的配备也不应完全重合。合作组织的理事会、监事会等有关负责人,应按合作社章程,民主选举产生。最近在山东省宁阳县考察看到,他们注意把农村党支部、村委会、合作社的职责分开,有的乡镇党政机关还制订了文件,对党支部、村委会和合作社的不同职责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有借鉴意义。

    二是农民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的关系。目前一些由公司牵头办的合作社,对帮助农户销售产品,带动农业结构调整及农民增收,是有积极作用的。但从本质上说,利益关系仍然是不平等的。从长远发展角度看,应逐步增加合作制的成分,逐步引导专业农户组成合作社来与公司进行联接,或逐步引导合作社的社员成为公司的股东。理想模式是最终发展成公司只是合作社的团体会员,农民成为合作社的主体。

    再一个问题,规模化的龙头企业怎么实现“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形式,或是通过合作社联合社作组织载体,也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关键是怎么逐步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密云县板栗合作社联合社的做法就很好。北京和山东己涌现出一些比较好的“公司十合作社十农户”形式的产业化组织,合作社己成为公司和农户之间重要的组织载体。有些地区提出了对“公司十农户”的产业化组织形式逐步进行引导和改造,演进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组织模式的思路,这是比较现实的选择,给公司和农户双方都会带来很多好处,这是很有积极意义的探索。

    三是合作组织与大户的关系。合作组织发展初期,多依靠一些大户的带动,是非常必要的。但应尽量避免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及内部管理少数人说了算,缺乏民主管理的现象。在产权关系上,要充分培育和调动社员参股的积极性。内部管理上,体现出大户与一般社员的平等关系。关键问题是股权结构。浙江台州市在规范化工作中,非常注重逐步引导合作组织多数成员积极参股,使少数持大股成员的股金量保持在总股本的20%以下,股权结构能达到比较合理,体现合作制原则的要求,而且在政府安排扶持资金项目时,也做到优先扶持股权结构达到规范要求的农民合作组织,增加引导规范化发展的诱因。这方面经验很值得重视。当然这方面工作要注意从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操作上掌握适度,有一个引导和发育过程。做到大户和合作社其他成员都能有积极性。

    四是合作组织与农业推广服务机构的关系。合作组织与农业服务机构的产权关系,应该十分清晰。农口各类服务机构应是合作社的团体会员,应遵守合作社章程,按章办事,体现以农民为主体的性质。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成某些推广机构的附属性组织。

    (四)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创新京郊特色农产品的产销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创建特色产品产销合作组织的新摸式。

    借鉴台湾这方面的经验,探索创建农民产销合作组织新模式,为提升京郊特色产品产业化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农民收入增长建立长效性制度保障,这是京郊加快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面前的重要课题。建议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有计划重点充实农民合作组织在加工、流通环节的服务功能,加强平谷大桃、大兴西瓜、怀柔密云的板栗等特色产品的产后商品化处理(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创立品牌、储藏保鲜、促销、市场营销等)主要环节的工作,引导农户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实现特色产品的联合运销,减少特色产品在流通中的利益流失,切实让农民分享到加工和流通环节的部分利润。

    台湾引导有条件的产销班组织策略联盟,形成农产品有规模和批量进入国际市场,增强了产品竞争力,增加了农户收入,京郊不少特色农产品也应注重借鉴这方面经验。密云县板栗合作社联合社、大兴西瓜合作社联合社的创建,就是很好的探索。

    要把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与改革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北京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经过多年来波折,己不很适应广大农户生产经营的需求,面临着急需进一步改革的任务。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都是农业技术推广重要的组织载体。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形成“公益性技术推广机构+桥梁中介(技术载体)+农户”的推广模式,有利新技术的大面积推广,有利于降低推广成本和技术交易成本,有效提高新技术的推广效果,有效地解决农技推广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从实践经验看,建议借鉴台湾这方面经验,认真探索走公益性和经营性分开的路子,强化公益性,放活经营性,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管理关系,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建立灵活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重要组织载体的多元化农技推广服务体系,逐步形成政府与市场互动发展,互为补充的农技推广新格局,以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科技支撑。

    (五)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和扶持,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从台湾的实践看,在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责,可以概括为“指导、扶持,服务、监督”八个字。建议着重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加快推动合作社立法工作。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尽快解决其合法地位,任务已十分紧迫。建议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尽快立法,同时,在正式法规未出台前,政府制定政策指导性文件或通过地方立法的办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其次,认真做好试点示范工作。目前各区县都在抓试点工作,以发挥示范效应,推动全面,这很重要。但怎么才算一个有示范效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达到什么样具体要求?目前有些参与试点工作的同志思想上不很明确。我认为一个比较规范,能有示范效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至少有这几条是不可少的:

    一是在组织结构上要体现合作制的性质;二是要以农民为主体,体现农民的自主性;三是要按规定进行工商或其他部门登记,成为独立法人;四是产权明晰,股权结构和运行机制合理,分配方面实行盈余返还原则;五是合作组织有能适应社员要求,提供较强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功能;六是内部有较规范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监督制度。

    第三,认真加强合作组织骨干及参与组织指导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辅导工作。建议:1,尽快组织力量,编写有针对性、符合实际需要的培训教材,2,有针对性的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培训一批“明白人”。要在对合作组织进行考评工作的基础上,分不同类型、不同阶段、不同对象进行培训。如对刚组织起来起步阶段的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已经比较规范的合作社,分别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在培训内容上要有所区别和侧重。3,市和各区县分层次组织一批精干的辅导人员队伍,特别要加强试点示范单位的具体辅导工作,这是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的一个切实有效的工作环节。

    第四,制订必要的优惠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借鉴国际经验,主要是在财政、税收、信贷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产品流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去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应认真落实。我们在对试点单位调研中发现,如何管好用好扶持资金,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怎么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导向作用、“酵母”作用,以带动社员、特别是有一定积累能人的投资积极性,使财政扶持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引导和促进合作社做大做强,很值得研究和探索。

编辑:邵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