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高新技术项目进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促进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规定认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开发区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企业发展金")、"科技风险金"和"贷款担保金",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第四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开发区通过"企业发展金"给予相当于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减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前条优惠政策期限届满后,开发区通过"企业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第四条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开发区通过"企业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
第七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开发区通?quot;企业发展金"给予相当于企业或项目每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之后三年,开发区通过"企业发展金"给予相当于企业或项目每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扶持。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技术有偿转让,免征营业税;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技术转让所得,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通过"企业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
第九条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与提供高新技术项目的单位所签定的技术转让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成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在投资总额内,进口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的设备,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视不同情况,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租赁费上给予更大优惠,并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契税、交易手续费以及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入驻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处于孵化期的办公、实验用房,第一年实行零租金;对处于生产经营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办公、实验、生产用房实行优惠租金。零租金和优惠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由开发区"企业发展金"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开发区注册、对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软件、生物技术、新材料等产品生产的企业,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
第十七条 经税务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需要,可对生产和科研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经财税部门批准,年综合折旧率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20%-30%折旧。
第十九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晒骷圩芙鸲羁纱锲笠底⒉嶙时镜?5%,合作方可凭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开发区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其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贡献人应获得与此相应的股权收益,其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条从2000年起,开发区管委会连续五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科技风险金",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开发区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为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提供风险投资、投资咨询等投融资服务。
第二十一条鼓励开发区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自办或与大学、研究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外资企业联合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择优扶持、推荐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企业股票上市或到海外资本市场融资。
第二十三条在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和外地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优先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落户手续,免除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开发区创办企业,从事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对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在资金、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五条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成果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开发区管委会授予荣誉称号并予以重奖。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有突出贡献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优先推荐评审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六条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鼓励政府部门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优先购买高新技术企业产品。
第二十七条鼓励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人才市场等各类中介机构,完善中介服务网络,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进等各项服务。
第二十八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向海外发展,企业中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出入境,按市有关规定,可一次性审批,该年度内多次出国(境)。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高技术企业除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以外,本规定有更优惠规定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有关财政扶持优惠不重复计算,企业同时符合几项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