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税收优惠政策
·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区内企业进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品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海关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监管。
·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一般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口机器设备、进口基建物质、进口自用办公用品等予以 免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全额保税。
·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械、设备、原材料、 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基建物资等视同出口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区内企业发往区外进行加工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半年内返回出口加工区的实行全额保税。
出口加工区和其他省级开发区优惠政策对比
项目 |
省级经济开发区 |
出口加工区 |
企业所得税 |
税率 |
24% |
15% |
免减税期 |
获利后第一、二年 |
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免征 |
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免征 |
获利后第三至五年 |
减半征收 |
减半征收 |
增值税 |
17% |
免征 |
货物进出口管理 |
凭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每笔合同均需核销 |
实行登记制,半年核销一次 |
手册管理 |
实行《加工贸易手册》 |
不实行《加工贸易手册》 |
台帐和保证金 |
设台帐和保证金 |
不设台账、不收保证金 |
生产设备进口 |
鼓励类项目可免关税 |
免关税 |
境内采购原材料 |
不退税 |
进口后可申请出口退税 |
货物通关 |
一般按正常途径通关 |
24小时快速通关 |
外汇管理 |
实行结售汇制度 |
不实行接收汇制度,资本金帐户和一般项目账户合并,企业可全额留汇 |
检验检疫 |
实施货物检验检疫制度 |
除特殊要求外不实施货物检验检疫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