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反映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状况,促进山东省各地电子信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要求,山东建立了全省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制度,并对各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状况实施通报制度。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制度由省信息产业厅和省统计局共同制定并分别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范围为全省全部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中符合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4]162号文件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中所列行业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及全省软件产业企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软件企业统计工作,并向统计部门提供软件产业报表数据。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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