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类,实行动态管理:AA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B类企业除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外,继续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C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对D类企业则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
潍坊市外经贸委负责审批管理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经营单位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经营单位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经营单位备案信息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备案信息表、当年或经过最新年栓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但如加工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难资报告。
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4、经营单位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合同正本(来料加工)。
5、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正本。
6、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语重心长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文件。
7、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的批准文件。
来源:山东台办
编辑:芳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