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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报批手续

  时间:2006-08-30 14:48    来源:     
 
 

 

    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凡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直接项目(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由我市自行审批,报山东省外经贸委备案。

    根据项目性质和审批权限不同,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为项目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由各级计委或经贸委会同同级外经贸委审批,外资企业报市外经贸委审批。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章程)报外经贸委审批,批准证书由市外经贸委核发。超过我市审批权限,产品涉及许可证、配额管理的或国家统一管理的项目,由市计委、经贸委或行业管理部门、外经贸委上报国务院授权审批的机关审批。

    申请立项。需提交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为项目申请表)、合营各方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或外方个人身份证明)、资信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外资企业还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交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合营合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预约证明,水、电、使用证明,环保影响证明,中方出资资金来源证明书,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确认书,上报审批机关审批。

    报批合同、章程。需提交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章程),上报审批机关审批。

    申领批准证书。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文(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批复);经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董事会名单及其委派书、个人简历、身份证件,向市外经贸委申领批准证书。

    领取批准证书后,应在30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当地税务、海关、财政、外汇管理、银行、商检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来源:山东台办

编辑: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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