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外商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但须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来源:山东台办
编辑:芳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