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5、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来源:山东台办
编辑:芳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