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给予特别优惠条件的台胞投资企业有两种:(一)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出口企业);(二)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即先进技术企业)。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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