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鼓励台胞投资的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台胞投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支持台胞投资企业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
台胞独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投资者有权自行确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合资、合作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
台胞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决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台胞投资企业有权从国内、国际市场直接购买所需的设备、原材料、燃料及其零部件、配套件。
台胞投资企业有权同境内外的公司、企业签订经济合同,通过执行合同实现有关计划。
台胞投资企业有权向境内外金融机构筹措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台胞投资企业有权建立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经营管理制度,有权决定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财务收支、预决算。
台胞投资企业在本企业合同、章程许可范围内,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改造,增加产品的花色品种,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
台胞投资企业有权利用企业积累的资金添置固定资产,进行扩大再生产。台胞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者辞退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增加或者辞退职工;可以在当地招聘和招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被录用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允许流动;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直到开除。台胞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应当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坚决制止向台胞投资企业乱摊派,台胞投资企业遇有不合理收费的情况可以拒交;也可以向当地经济委员会直到国家经济委员会申诉。
来源:好律师网
编辑:芳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