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发银行日前发布台资企业贷款操作指引,这项指引明确规范大陆台商申请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模式,大陆其它省级地方将会参照执行。
广东省台办日前举办迎春酒会暨开发银行台商贷款宣介会,公布了广东开发银行分行制一定的台资企业贷款操作指引,这项指引依据北京国台办与国家开发银行总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制定的「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由省级地方台办与开发银行的省级地方分行,合作制定省台办和省分行的「台资企业贷款操作指引」。
这意味台商贷款事宜,可直接上报或由地市级转报,流程总控制权在省级台办和省分行,省台办审核后报交国台办。但较特别的是,大型台资企业可直接报送国台办。台办方面未审查同意的项目,开发银行不会评审。
这份指引总则中,明确开发银行台资企业贷款,适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也执行开发银行的贷款制度。同时申请贷款须符合大陆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符合开发银行项目资本金比率和信用要求。
指引的合作方式指出三方关系,即开发银行与省台办共同受理、审核台资贷款申请,开发银行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及进行贷款管理,台资企业则可以四种模式贷款,即直贷、在地政府建立的贷款平台贷、在地担保机构所建贷款平台贷、省台办和开发银行认可的其它模式。
办理贷款的机构,是由省台办和开发银行组常设机构「台资企业贷款合作委员会」,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该委员会每季举行一次联席会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讨论项目申请、通报发贷项目书、讨论不良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方案。
至于贷款对象,是已注册台商合作、合资、独资三类大中小型企业,枣包括国务院批准的台商投资区,国台办和农业部批准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国台办和科技部批准的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
贷款领域有六大类,包括能源、交通、电子、原材料、农业等产业项目和园区建设项目,其它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出口基地建设项,资源开发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地方经济支持的项目,省台办和开发银行认为要支持的项目。
这一贷款品种分中长期和短期,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利率政策执行。
来源:经济日报
编辑:芳翼 |